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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哪几种形式?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并后是否有新的公司法人产生: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法人资格消灭而吸收方继续存续,新设合并中各方全部消灭而由新设公司统一承接。本条确立的两种形式,是公司合并这一组织变更行为的法定类型,当事人不得在此之外自行创设其他合并形式。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法条术语】
公司合并:两个以上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吸收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而吸收方继续存续的合并形式
新设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均解散的合并形式
被吸收的公司:在吸收合并中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其权利义务由吸收方承接的公司
合并各方: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并全部解散的各个公司
解散:因合并等事由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状态

【关键词】
公司合并;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被吸收;合并各方;法人资格;解散

【涉及案由】
公司合并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确立了公司合并的两种法定形式,即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二者构成公司合并的全部法定类型。
二、吸收合并的基本构造是一方存续、他方消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其权利义务由继续存续的吸收方承接,不发生新设法人的程序。
三、新设合并的基本构造是全部消灭、新设承接。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其权利义务一并归入新设的公司。
四、两种形式在交易成本上存在差异。吸收合并不需要办理新设登记,程序相对简便,实务中更为常见;新设合并需要完成新公司的设立登记,且各方原有商誉、资质等可能需要重新办理确认或者变更。
五、本条与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规则相连贯。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均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不因合并形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六、本条与合并程序规则相连贯。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七、本条与法人合并的一般规则相关联。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这是民法典层面的一般性规定,本条是其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化。
八、实务中,选择何种合并形式应当综合考虑资质延续、税务处理、债权债务安排、员工安置以及行政许可能否承继等因素;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还应当事先向主管部门确认许可能否延续。

【相关案例】
一、青岛某福利厂诉姜某、青岛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471-001,再审案号:(2020)最高法民再68号)。裁判要旨明确: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因兼并而归属实施兼并的公司所有,应从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情况、实施兼并的公司整体接管被兼并企业的沿革过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定。该案的裁判依据涉及企业改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非直接适用本条,但其中关于兼并后财产归属应当综合登记情况与实际接管过程予以判定的思路,对理解本条吸收合并中被吸收方财产归属规则具有说明意义,故引为参考并说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法人合并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是本条两种合并形式在权利义务承接层面的一般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条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合并应当履行的协议、清单、通知与公告程序,是本条两种合并形式共同的实施程序,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一条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与本条吸收合并、新设合并两种形式逐一对应,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变更登记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是公司完成合并后办理登记事项变更的时限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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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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