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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能否通过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但受到严格限制。公司依照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但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此外,依照这一方式减资的,不适用一般减资中通知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法条术语】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通过削减注册资本数额的方式冲抵公司累计亏损的财务安排
资本公积金:由股本溢价、接受捐赠等非经营收益形成、依照规定可用于弥补亏损的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依照法律和章程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用途受法定限制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公司经股东会决议从税后利润中自行提取、用途由公司决定的公积金
不得向股东分配:在减资弥补亏损的情形下,公司不得将任何财产实际返还股东
不得免除出资义务:减资不得成为免除股东已认缴出资或者应缴股款义务的手段

【关键词】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不得分配;不得免除出资义务;实质减资

【涉及案由】
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的前提条件,即公司依照关于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才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这一顺位要求体现了先以公积金弥补、后以注册资本弥补的次序。
二、本条第一款同时设定两项禁止: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三、第一项禁止意味着本条属于形式减资。公司仅以会计处理方式冲抵亏损,不发生公司财产向股东的流出,公司实际责任财产不因减资而减少。
四、第二项禁止防止以减资为名行免除出资之实。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不因公司减资而当然免除,仍应当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履行。
五、本条第二款规定程序上的简化。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不适用一般减资中通知债权人并应债权人要求清偿或者提供担保的规定,但仍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六、程序简化的正当性在于本条情形不减损公司责任财产。不向股东分配即不发生财产流出,债权人的利益并未因此受损,故不再需要给予债权人清偿或者担保的请求权。
七、本条第三款设定利润分配的限制期间。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以防止公司一边减资冲抵亏损、一边向股东分配。
八、本条与一般减资规则相连贯。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条在文件义务上不作减免,仅在债权人清偿与担保请求权上作出例外;违反本条规定的,仍适用违法减资的责任规则。

【相关案例】
一、谢某、刘某诉安徽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270-001,二审案号:(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36号)。裁判要旨明确:对股东会决议效力的审查,一方面是程序的合法性审查,另一方面也要重视决议内容的合法性审查;公司股东会决议以“补偿金”名义对股东发放巨额款项,在公司并无实际补偿事由,且无法明确款项来源的情形下,此类“补偿金”不符合公司法的“分红”程序,也超出“福利”的一般数额标准,属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更有可能影响债权人的利益,应依法认定为无效。该案裁判依据为修订前的公司法条文,与本条并非直接对应,但其关于变相分配公司资产的决议应认定无效的裁判规则,对理解本条禁止向股东分配这一限制具有说明意义,故引为参考并说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4〕7号,2024年6月29日发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法施行前与公司有关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定无效而依据公司法认定有效,因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争议的下列情形,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二)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明确,公司法施行前公司作出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公司决议,对该决议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而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正是本条第一款所援引的前置依据。该项是本条前置条件的配套溯及条款,与本条直接关联,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法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是本条第一款所援引的前置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法上述条文第二款规定一般减资中债权人的清偿与担保请求权,本条第二款明确排除该项规定的适用,两条应当对照理解,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法定公积金的提取与利润分配的顺序,本条第三款关于公积金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的限制即由此而来,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违法减资的后果,违反本条各项限制的同样应当适用,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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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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