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类公司的规则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本条通过维持既有比例关系,保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因增资而被稀释,同时尊重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效率与自治安排。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法条术语】
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在成立后依照法定程序提高注册资本数额的行为
同等条件:公司向股东以外的人或者向股东提出的认缴、认购条件相同,包括价格、期限、支付方式等
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各自实缴出资所占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优先认购权:股份有限公司原有股东优先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权利
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就不按比例优先认缴达成的不同安排
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股东会决议方式赋予股东优先认购权
【关键词】
增加注册资本;同等条件;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优先认购;另有约定;股东会决议
【涉及案由】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公司增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即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本条第一款的但书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从其约定;此处要求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而非多数决。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则与例外。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原则上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才享有该项权利。
四、两类公司规则差异的原因在于组织属性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维持股东既有比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公开公司更强调融资效率,统一赋予优先认购权将增加发行成本与不确定性。
五、本条第一款所称实缴的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中按实缴出资比例的规则保持一致,体现了权利义务以实缴为基础的思路。
六、本条与股权对外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在功能上相类似,二者均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股东维持既有地位的机会,但适用情形不同,前者针对增资,后者针对股权转让。
七、本条第二款的章程另有规定与股东会决议决定是两种并列方式。章程规定属于事前安排,股东会决议决定属于个案安排,二者均可创设优先认购权。
八、实务中,公司未保障股东优先认缴权即办理增资的,相关股东可以主张相应的救济;涉及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还应当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监管机构关于发行条件、发行方式与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与本条第一款优先认缴权同属维持股东既有地位的制度,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上述条文第四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与本条第一款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规则基础一致,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是本条增资事项的决议程序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024年7月1日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条文规定存量公司出资期限的调整要求,与本条增资后的出资缴纳密切相关,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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