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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哪些情形下应当解散?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公司因五类原因解散: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依照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予以解散。出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本条是解散制度的起点条款,前三类属于任意解散,后两类属于强制解散。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法条术语】
公司解散:因法定事由出现而终止公司经营活动、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律事实
营业期限届满:公司章程所载明的公司经营期限已经到期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章程自行约定的、出现后即应解散的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依法取消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行政处罚
责令关闭:有权机关依法命令公司停止经营活动的行政决定
被撤销:公司设立登记或者相关许可被有权机关依法撤销
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解散事由的行为

【关键词】
公司解散;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解散;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司法解散;公示

【涉及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公司清算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与第二项属于任意解散,即基于公司自治而产生的解散事由,包括章程规定的期限或者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是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此类解散属于组织变更的伴生效果,因合并各方或者被分立方的权利义务已有概括承继安排,故不适用清算程序。
三、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属于行政强制解散,即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此类情形下公司丧失继续经营的资格,应当依法清算。
四、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属于司法解散,即人民法院依照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予以解散,须由符合条件的股东提出请求并满足法定要件。
五、本条第二款是公示义务。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与债权人及时知悉。
六、本条与法人解散的一般规则相连贯。法人因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权力机构决议解散、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解散的,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本条是其在公司法领域的具体化。
七、本条与清算程序的启动相连贯。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因第三项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的,因债权债务已有概括承继安排,不在清算之列。
八、本条与破产程序的启动相关联。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九、实务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期不组织清算的,将引发清算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以及股东在法定情形下的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申请债务人破产。

【相关案例】
一、孙某某诉段某甲、段某乙等民间借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4-08-2-103-010,二审案号:(2021)鲁03民终2919号)。裁判要旨明确: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一直未依法清算,债权人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进行清算为由请求股东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清算不能的连带责任的,除应审查公司的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是否部分或者全部灭失外,还应审查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是否必然导致无法清算、是否由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以及公司小股东是否具有相关免责事由。该案围绕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被吊销营业执照这一解散事由展开,故引为参考。

二、邢某等人诉威海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08-2-283-001,再审审查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304号)。裁判要旨明确: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由此虽导致大、小股东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但大股东压迫小股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公司强制解散情形;判断公司应否解散,应当严格依据司法解释关于公司解散事由的规定判断。该案涉及本条第一款第五项司法解散的适用标准,故引为参考。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法人解散的五类情形,与本条第一款所列事由逐一对应,是本条的一般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法人解散后须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方可终止,明确了本条解散事由与后续清算程序的衔接关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一条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上述条文是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援引的司法解散规定,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等事由终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是本条解散事由的登记法后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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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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