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公司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上述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条术语】
强制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以司法程序推进的公司清算方式
利害关系人:与公司清算结果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超过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仍未组成清算组的情形
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虽已组成清算组但长期不进行实质清算工作的情形
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依法选任清算组成员的行为
作出决定的部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
【关键词】
强制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利害关系人;指定清算组;清算僵局;申请公司清算
【涉及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公司解散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的适用前提是公司依照前条规定应当清算,即属于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人民法院判令解散四类情形。
二、本条第一款的触发事由有二: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前者指向完全不作为,后者指向形式上成立但实质上停滞。
三、本条第一款的申请主体为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以及其他与公司清算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
四、本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设定了受理与及时组织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裁量空间。
五、本条第二款是特别申请主体。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
六、本条与清算义务人条款相连贯。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本条即为该义务未被履行时的司法补救路径。
七、本条与破产程序存在衔接。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即由清算程序转入破产程序。
八、实务中,公司经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九、实务中亦有受理边界。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具备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与发生公司解散事由两项条件;被申请人对其中任一条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
【相关案例】
一、曹某廉申请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申请公司清算案(入库编号:2024-08-2-515-001,案号:(2020)渝05清申54号)。裁判要旨明确:公司经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内部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形成一致意见陷入清算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可能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该案关联索引明确列明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与本条直接对应,故引为参考。
二、郭某某申请公司清算案(入库编号:2023-08-2-420-001,再审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7534号)。裁判要旨明确:申请公司清算应当同时满足申请人具备申请资格和发生公司解散事由两个条件,被申请人对其中任何一个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清算申请均不予受理,由当事人对异议另行诉讼解决;民法典以及司法解释已将申请强制清算的主体扩大至其他利害关系人,但申请人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仍需要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该案明确了本条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条件,故引为参考。
三、天津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天津市某厂化工经营部强制清算案(入库编号:2024-08-2-420-001,案号:(2022)津02清申34号)。裁判要旨明确: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解散属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投资人申请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涉及特殊主体强制清算的受理条件,从另一角度说明本条以发生公司解散事由为受理前提,故引为参考并说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七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七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上述规定第七条明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三类情形,与本条第一款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两项事由相互补充,是本条的直接配套依据。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所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系修订前条文,对应现行公司法本条,引用时应当作相应换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七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债权有异议时的救济途径,是强制清算程序中债权确认环节的重要依据,与本条推进的清算程序直接相关,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第七十条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民法典上述条文第三款规定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是本条的一般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及十五日组成清算组的义务,本条即为其未被履行时的救济,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第七条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上述条文第三款规定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申请破产清算,是本条强制清算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清算组的职权范围,是本条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后其行使职权的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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