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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如何申报债权?

日期:2026年10月17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申报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法条术语】
申报债权: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陈述其债权并提出清偿要求的行为
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已获通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未获通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法定期限
债权的有关事项:债权的发生原因、数额、有无担保、是否到期等内容
证明材料:用以证明债权存在及其数额的合同、凭证、裁判文书等材料
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将申报的债权记载于债权登记表册的行为
申报债权期间:自清算组通知或者公告之日起至申报期限届满的期间

【关键词】
债权申报;通知债权人;公告;三十日;四十五日;证明材料;债权登记;不得个别清偿

【涉及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清算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清算组的通知与公告义务,即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二、本条第一款后半段规定债权人的申报期限,即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两个期限的起算点因是否接到通知而不同。
三、本条第二款第一句规定申报的内容要求,即债权人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四、本条第二款第二句规定清算组的登记义务,即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登记是后续核定与清偿的基础。
五、本条第三款设定禁止个别清偿规则,即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以保证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六、本条与清算组职权条款相连贯。通知、公告债权人是清算组七项法定职权之一,本条是该职权的具体化与期限化。
七、本条与债权核定异议的救济相关联。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对重新核定仍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
八、实务中,清算组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本条义务不履行的直接后果。
九、实务中,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又就同一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区分情形处理:清算组已对债权进行核定确认的,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一、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入库编号:2025-08-2-284-001,案号:(2024)京0106民初3698号)。裁判要旨明确:“职业闭店人”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受偿,债权人主张该“职业闭店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该案关联索引明确列明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与本条直接对应,故引为参考。

二、廖某生诉福建某漆业有限公司、庄某忠民间借贷纠纷案(入库编号:2023-16-2-103-007,再审案号:(2023)闽01民再76号)。裁判要旨明确: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债权人在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后,如清算组对其债权进行核定确认,则该债权无需导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清算中公司参加诉讼活动。该案明确了本条申报债权后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关系,故引为参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七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规定第十一条明确清算组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的义务,以及未履行该义务致债权人未获清偿时清算组成员的赔偿责任,与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直接配套。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所引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系修订前条文,对应现行公司法本条,引用时应当作相应换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根据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七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清算组重新核定。清算组不予重新核定,或者债权人对重新核定的债权仍有异议,债权人以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上述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定债权有异议时的重新核定与诉讼确认路径,是本条第二款债权登记的后续救济,与本条直接关联,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法上述条文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清算组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的职权,是本条申报与登记制度的职权基础,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二条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清算组的成立时限,本条所称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六十日内公告即以此为基础计算,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企业破产法上述条文规定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规则,与本条公司清算中的债权申报在制度功能上相类似,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清算完成后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是本条债权申报与清偿程序终结后的登记法后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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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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