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小王每天搭同事老周的私家车上下班,从来没给过油费。一天早高峰,老周追尾了前车,坐在后排的小王撞到前排座椅,鼻梁骨折、门牙断裂,医疗费加后续种牙费用花了三万余元。小王觉得不好意思开口,但也犯了嘀咕:"人家好心载我,我还能找他赔吗?"
另一边,老周也很委屈:"我又没收他一分钱,纯粹是帮忙,凭什么要我赔?保险公司赔了对方的损失,我的损失还没人赔呢。"
这类纠纷在法律上叫"好意同乘",也就是无偿搭乘他人非营运机动车。它的核心规则是:可以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但不是一律免除;车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照样要全额赔。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2021年4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用好意同乘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一是发生事故的是"非营运机动车",出租车、网约车以载客营利为目的的运营车辆不适用;二是搭乘是"无偿"的,双方之间没有支付运费、车费的约定;三是事故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也就是车主一方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谈得上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实务中搭车人偶尔分担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的"拼车""搭伙",一般不因此改变无偿搭乘的性质;但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收费接送,就可能被认定为营运行为,不再适用本条。
第二,"减轻"不等于"免除"。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措辞是"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立法目的是鼓励互助友善、不让行善者承担过重的负担,但绝不意味着车主可以撒手不管。减轻多少,由法院综合事故发生的原因、车主的过错程度、搭乘人与车主的关系、损害后果等因素裁量。一般来说,车主只是一般的疏忽(如未保持安全车距、观察不周)时,减轻的幅度相对明显;车主存在较为严重的违章时,减轻的幅度就很小。
第三,车主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能减责。这是本条的但书条款,也是实践中最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所谓重大过失,通常指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极度漠视他人安全的驾驶行为,例如醉酒驾驶、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逆向行驶、闯红灯、强行超车、明知车辆制动存在严重故障仍上路等。存在这些情形时,车主的赔偿责任不再因"好意"而减轻,搭乘人有权要求全额赔偿。
第四,赔偿的钱从哪里出,要看保险种类。依据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保险按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或未投保的由侵权人赔偿。但要特别注意: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对象是"第三者",通常指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人;坐在车内的无偿搭乘人一般属于"车上人员",多数情况下不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范围内,而要依靠车上人员责任险(俗称座位险)按保险合同约定赔付。因此,车主如果经常搭载同事、邻居,投保时可以留意是否附加了车上人员责任险以及每座的赔偿限额;没有相应保险时,不足部分就要由车主自己承担。
第五,责任比例先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确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事故,则按过错程度相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事故责任认定是第一步,好意同乘的"减轻"是在已经确定的车主责任基础上再作调整,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第六,能赔哪些项目。依据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搭乘人主张赔偿时,应当保存好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交通费票据等材料,后续治疗费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也可以凭医疗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的必然发生费用一并主张。
【相关案例】
案例一(一般过错,减轻车主责任):甲某长期免费搭载同事乙某上下班。某日雨天路滑,甲某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乙某面部撞伤、牙齿折断,损失合计四万余元。交警认定甲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为,本案符合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乘的构成要件,甲某系一般疏忽、无故意或重大过失,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减轻其赔偿责任,酌情判令甲某承担其中大部分损失,乙某自行负担小部分。
案例二(重大过失,不适用减轻):丙某酒后驾车搭载邻居丁某回家,途中因超速且逆向行驶与对向车辆相撞,丁某重伤致残。法院认为,丙某醉酒驾驶、逆向行驶属于严重漠视公共安全的重大过失,落入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但书情形,不得因无偿搭乘而减轻责任,判令丙某对丁某的全部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系醉酒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后有权依法另行追偿。
案例三(车上人员险的作用):戊某驾车免费搭载同乡己某外出,发生单车事故致己某受伤。因己某属于本车车上人员,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均未覆盖其损失,戊某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按每座限额赔付了一部分,剩余部分由戊某按法院酌定的减轻后比例自行承担。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搭车人不要因为"不好意思"而放弃权利。好意同乘只是减轻而非免除车主责任,人身损害尤其是骨折、牙齿、伤残等费用往往不低,及时主张、及时治疗才是对自己负责,延误治疗导致损失扩大的部分可能自行承担。
第二,车主一方也不要误以为"没收费就没事"。是否减轻要看过错程度,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严重超速、逆行等重大过失情形下,一样要全额赔偿,而且可能同时面临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第三,事故现场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证据。无论双方关系多好,都应当报警由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同时拍摄现场照片、车辆位置、损伤情况,留存就医票据和误工材料。口头"私了"事后反悔,举证会非常被动。
第四,长期搭便车的建议提前说清保险情况。车主可考虑投保或提高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限额,搭乘人也可自行配置意外医疗保险,把风险用小额保费转移出去,避免伤情严重时让熟人之间陷入两难。
第五,区分免费拼车与营运载客。以营利为目的长期收费接送,可能被认定为营运行为,不仅不适用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减轻规则,还可能因车辆性质与保险类型不符而面临保险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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