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先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偿时严格遵循四个层次的顺序,依次是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与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四个层次全部清偿完毕仍有剩余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进行期间公司虽然仍然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在公司财产依照前述顺序清偿完毕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把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这四项内容共同构成本条,核心是防止清算财产在债权人受偿之前被股东取回。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法条术语】
清算组:公司解散后依法成立、负责清理公司财产与了结公司事务的临时机构
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清算开始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的会计报表
财产清单:对清算开始时公司全部财产逐项登记造册形成的清单
清算方案:清算组就清算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价和分配等事项制订、供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方案
清算费用:清算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清算组报酬、公告费、诉讼费、评估变价费等
法定补偿金: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应当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款项
剩余财产: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并支付全部法定优先款项后最终剩余的财产
出资比例: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实缴出资额占全体股东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
股份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比例
清算期间:自清算组成立开始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止的期间
【关键词】
清算组;清算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清偿顺序;剩余财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清算期间
【涉及案由】
公司清算纠纷;清算责任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妨害清算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清算方案的形成与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之后,第一项法定动作就是制订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必须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自行清算的报股东会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二、本条第二款是公司清算的法定清偿顺序,共分五个层次:第一是清算费用,第二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第三是所欠税款,第四是公司债务,第五是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前四者之间是严格的前后位关系,只有前一层次获得足额清偿,后一层次才得以进行;同一层次内部不能足额清偿的,通常按比例受偿。
三、职工债权在本条中处于极其优先的位置。清算费用作为清算得以进行的必要支出排在最前,紧随其后的就是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其后才轮到国家税款和普通公司债务。这一安排体现的是生存利益优先于财政利益、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立法取向。
四、本条第二款后半段规定剩余财产的分配口径,并区分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的出资比例是实缴出资比例而非认缴出资比例,股份有限公司则以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为准;公司章程对剩余财产分配另有特别安排的,应当审查其效力。
五、本条第三款前段确立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权利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清算期间法人存续,因此公司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必要的诉讼,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但是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可实施的行为被限定为实现清算目的所必需的范围之内。
六、本条第三款后段是禁止提前分配条款。公司财产在未依照本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这是本条最具实质意义的防线,违反者不仅构成民事侵权,股东应当退还所取得的财产并赔偿债权人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
七、本条与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相互衔接但略有差异。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本条则是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保与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两条同构,差别主要在于破产程序中的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由法律单列,而本条把清算费用直接置于首位。
八、清算组违反本条顺序分配财产的法律后果是多重的。民事上,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股东、董事、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清算罪。
【相关案例】
案例一:入库编号 2023-07-2-079-002,高某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2019)沪01民终9972号)。裁判要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及时成立清算组,终止清算目的之外的行为,因此其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应受到一定限制,其法人行为只能围绕清算目的展开;人民法院对于营利法人吊销后的行为是否围绕清算目的进行必要性审查,需要结合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对象、具体目的展开;无偿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属于清算目的范畴内的行为,在公司尚未清算前属于损害公司责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公司被吊销后的清算行为或者与清算目的有关的经营行为,故该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是关于本条第三款“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典型适用,明确了清算期间公司行为能力的边界以清算目的为限,超出范围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例仅供参考,使用时应结合现行法条。)
案例二:入库编号 2024-08-2-267-001,尤某诉无锡某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2017)苏02民终1593号)。裁判要旨:在一般瑕疵出资(如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情形下,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公司章程记载、工商登记,一般即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从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允许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予以限制的权利仅限于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本案明确“依法分配公司解散清算后的剩余财产”的权利属于股东自益权,公司可对瑕疵出资股东的该项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可作为理解本条第二款剩余财产分配规则的参考。(本案例形成于公司法本次修订之前,其裁判要旨所依据的是修订前的条文,引用时应注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五条 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董事、公司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上述条文规定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主体可以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条第一款清算方案确认规则的直接司法适用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注:本条规定引用的是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相关内容,现行法对应本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四条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或者清算组,以公司尚未分配财产和股东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补充申报的债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解释(二)上述条文规定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并明定不得以未能全额清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是本条第二款清偿顺序与第三款禁止提前分配规则的延伸救济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上述条文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本条第二款清偿保障的直接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注:本条第二款引用的现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已调整为第四十七条等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是本条第三款清算期间行为能力限制与清算终结规则的上位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上述条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与本条第二款的公司自行清算清偿顺序构成同构规则,可资比较适用,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构成妨害清算罪,是本条禁止提前分配规则的刑事责任保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
清算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前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并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是本条清算程序在登记环节的后续衔接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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