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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债务的公司能不能简易注销?

日期:2026年10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可以,但必须同时满足条件和程序。实体条件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程序条件是经全体股东作出承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没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最具约束力的条款在最后:股东对前述无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简易注销以股东的无限信用担保替代了清算程序的债权人保护功能。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条术语】
简易程序注销:不适用普通清算程序、以股东承诺加公示异议为核心的公司注销方式
未产生债务:公司自设立至申请注销期间未曾发生任何应当由其承担的债务
已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曾经发生但已全部履行完毕、不存在未了债务的状态
全体股东承诺: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就公司无债务或者债务已清偿完毕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登记、备案、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全国统一公示平台
公告期限: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注销申请、供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限
异议:相关部门、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公司按简易程序注销提出的反对意见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负有责任的股东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责任形态

【关键词】
简易程序注销;未产生债务;已清偿全部债务;全体股东承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期限;异议;连带责任;注销登记

【涉及案由】
清算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规定简易注销的实体条件与意思要件,包含两个可选择的实体状态和一个必备的意思要件。实体状态二者居其一即可:公司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意思要件是经全体股东承诺,强调“全体”,任何一名股东未参与承诺,均不能满足本款要求。
二、本条第二款规定简易注销的程序要素。一是渠道,必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二是期限,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三是后续动作,公告期限届满且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这三项要素均为强行性规定,登记机关不得简化。
三、本条第三款是责任条款,也是本条的核心。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要义有三:责任主体限于作出承诺的股东;责任范围限于注销登记前已经存在的公司债务;责任形态是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也不以股东出资额为上限。
四、本条与一般注销的关系是例外与原则的关系。普通注销必须先清算、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再申请注销;本条则以无债务或者债务已清偿为前提,免除清算程序,改以公示异议和股东承诺保护债权人,是效率优先的制度设计。
五、本条的适用还存在登记环节的限制条件。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规定,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公司是否落入这些排除情形,是适用本条前必须先行审查的事项。
六、本条与第二百四十一条强制注销在启动方向上相反。本条由公司主动申请,以无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为前提;强制注销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启动,针对的是被吊销、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后长期不注销的公司,且不影响原股东和清算义务人的责任。
七、本条第三款的连带责任与执行程序中的追加规则在功能上相通。申请执行人以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本条第三款则是在公司已被注销、原执行对象消灭但债务未了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的另一条追偿通道。
八、本条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把握承诺的真实性。以虚假方式承诺无债务或者债务已清偿完毕,骗取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不仅本条第三款直接赋予债权人请求权,还可能同时落入虚假清算骗取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范围,并可能触发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

【相关案例】
案例:入库编号 2025-08-2-284-001,王某月诉薛某亮清算责任纠纷案((2024)京0106民初3698号)。裁判要旨:以帮助经营者逃避公司债务为目的受让公司股权成为股东后,再以不正当手段把公司注销、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受偿的,“职业闭店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的人民法院案例库关联索引明确列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第二百四十条,是现行第二百四十条在司法适用中的直接印证,说明本条第三款所称股东承诺不实的连带责任在实务中确有适用空间。(本案例关联索引同时引用了修订前的司法解释条文,引用时应注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法解释(二)上述条文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相关主体承担清偿责任,并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该条第二款是本条第三款股东承诺责任的前身性规则,扶引出承诺责任的适用逻辑,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注:本条针对未经清算即注销的情形作出规定,现行第二百四十条则针对经全体股东承诺按简易程序注销的情形作出规定,二者适用场域不同,引用时应予区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全体投资人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应当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公示期为20日。在公示期内无相关部门、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市场主体可以于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或者市场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市场主体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并按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并规定了二十日公示期、二十日内申请注销以及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四类情形,是本条在登记程序上的完整实施细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
市场主体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市场主体因解散等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经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是本条注销效果的登记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上述条文规定被执行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者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该条与本条第三款同为债权人穿透公司面纱向股东追偿的程序性通道,可资参照适用,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与本条共同构成注销登记的双轨制度,是本条的对照性条文,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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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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