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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按什么程序清算?

日期:2026年10月1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也就是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而不再适用公司法关于解散清算的那一套自行清算规则。公司一旦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接管并依法变价、分配,最后完成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本条是一条转致条款,作用是把公司破产情形指向专门法律。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二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法条术语】
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启动破产清算的法律行为
破产清算:以破产财产对全体破产债权人依法公平清偿并终结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程序
破产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的债务人的称谓
破产财产: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人、用以清偿破产债权的全部财产
破产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破产管理人:人民法院指定、接管破产人财产并管理处分破产事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破产费用: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支出、由破产财产随时清偿的费用
共益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负担的非程序性债务
转致条款:本身不设定具体规则而把适用指向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

【关键词】
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破产人;破产财产;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转致适用

【涉及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一条典型的转致条款。它本身不规定破产清算如何开展,而是明确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即适用企业破产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本法的解散清算规则此时不再适用。
二、本条的适用前提是公司已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宣告破产与受理破产申请是两个不同的节点,只有在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后,债务人才正式称为破产人,其财产才正式称为破产财产。
三、本条与第一款的特别法关系清晰。公司触及清算的情形分为两条轨道:公司自己清偿能力没有问题的,走第二百三十二条以下的解散清算;资不抵债的,经第二百三十七条转换或者直接由债权人债务人申请,进入破产清算。本条指向的是后者。
四、本条所转致的破产法在清偿顺序上有自己的规则。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同一顺序不足清偿的按比例分配。
五、本条与破产管理人的接管机制相联系。人民法院依照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公告;管理人负责接管财产、印章、账簿文书,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开支,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代表破产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六、本条与法人终止的规则闭合。民法典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因此,破产清算终结后还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司在登记簿上的生命才真正结束。
七、本条在登记环节有明确的便利安排。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无需另行提交清算报告并经股东会确认。
八、本条与其他直管规范的关系还体现在刑事层面。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则由破产法及相关刑事规范另行调整。

【相关案例】
案例:入库编号 2024-08-2-422-002,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2020)苏0506破15号之二)。裁判要旨: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僵尸企业则应通过破产清算达到迅速出清的效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前,发现债务人存在重整价值且具备重整可行性的,可引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并及时转入重整程序;应当在法院主导下公開招募重整投资人并兼顾重整价值与效率。本案所处的正是本条所指向的破产法体系,可作为理解本条转致后程序走向的参考。(本案例适用的是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与清算转换的规定,并非直接适用本条,引用时应注明适用限度。)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上述条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并明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本条转致适用的核心条款,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上述条文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次清偿职工债权、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普通破产债权,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是本条转致后实际适用的分配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是本条法律效果的上位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清算组、破产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是本条破产清算终结后注销登记环节的衔接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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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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