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中国法人,债务由外国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因此它只是外国公司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主体;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这意味着债权人原则上可以直接向境外母公司追偿,也可以先就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受偿,不足部分再由母公司承担。
【法条原文】
第二百四十七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中国法人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资格
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
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持续或者反复开展的营利性业务活动
民事责任:因违约、侵权等事由依法应当向他人承担的给付、赔偿等法律后果
由其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归属结论,即最终责任主体为该外国公司本身
诉讼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并承受裁判结果的法律能力
外国公司的财产:外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享有并可供执行清偿的财产
跨境追偿:债权人向位于境外的责任主体主张权利并实际受偿的过程
【关键词】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法人资格;经营活动;民事责任;责任承担;诉讼主体;跨境追偿
【涉及案由】
涉外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明确否定分支机构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这与本条第二款的责任归属形成因果关系:因为没有独立人格,所以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不等于没有诉讼地位。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而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属于其他组织之一。因此分支机构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三、本条第二款规定境外母公司的直接责任。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范围不限于分支机构所受拨付的资金,而是及于外国公司的全部责任财产。这是本条保护我国境内交易秩序和债权人利益的核心规则。
四、本条第二款限定了适用范围: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分支机构在境外实施的行为、或者与该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活动无关的行为,不适用本条的责任归属规则,应当依照相应的冲突规范确定。
五、本条与民法典关于分支机构责任的规则可以配合理解。民法典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该条提供的是先内后外的清偿次序,本条提供的是最终责任主体结论。
六、本条与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资金拨付规定存在功能互补。资金拨付使分支机构在我国境内保有一定的可执行财产,从而让债权人可以先在本地实现部分受偿;不足部分再依照本条向外国公司追偿。两条构成一个完整的偿付安排。
七、本条通常与第二百四十六条的名称要求一并发挥作用。名称标明国籍和责任形式让交易相对人事前知情,本条明确责任主体让相对人事后可以从境外母公司处获得清偿,前后呼应,均服务于降低跨境交易风险。
八、本条需要与子公司制度在实务中辨明: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责任直接归属于外国公司。两者监管路径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不可混淆。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外国投资者作为股东原则上仅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分支机构适用本条,责任直接归属于外国公司。两者监管路径和法律后果截然不同,不可混淆。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民事诉讼法解释上述条文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所称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其中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据此,本条第一款所称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仍属其他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二)上述条文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依法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本条第二款向外国公司追偿时,往往需要查明该外国公司在设立地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与内部权限,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民法典上述条文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是本条责任归属规则的上位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民事诉讼法上述条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是本条第一款所称分支机构虽非法人但仍具诉讼地位的程序法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外国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外国公司在我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在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是本条第二款责任得以实际落实的财产基础,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上述条文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是判断本条所称外国公司自身资格与内部权限的法律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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