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视违法类型分别处以罚款。虚报注册资本的,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采取的是典型的双罚制,既罚公司,也罚责任人。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术语】
虚报注册资本:以低于或者高于实际缴纳甚至完全未缴纳的出资额,向登记机关申报并取得登记的行为
虚假材料:内容不真实、伪造、变造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登记材料
欺诈手段: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方式误导登记机关作出登记决定的方法
隐瞒重要事实:对足以影响登记机关是否准予登记的关键情况故意不予披露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命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恢复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违法行为的时间跨度、涉及金额、危害后果等达到法定加重处罚程度的情形
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取消已核发的营业执照、使市场主体丧失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
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施加处罚的责任结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负有决策或者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关键词】
虚报注册资本;虚假材料;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责令改正;罚款比例;吊销营业执照;直接责任人员;双罚制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公司登记纠纷;虚报注册资本罪;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针对两类取得公司登记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则:一是虚报注册资本,二是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两类行为的共同点在于,登记之所以得以完成,是因为登记机关受到了误导。
二、本条对第一类行为采用比例罚。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按虚报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罚,意味着虚报数额越大罚款越高,具有良好的梯度威慑效果。
三、本条对第二类行为采用定额幅度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类行为往往难以用单一比例量化,故采用法定幅度由行政机关结合情节裁量。
四、本条中段增设加重后果: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执照意味着公司丧失经营资格,是最严厉的资格类行政处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应当综合违法持续时间、涉及金额、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否屡次违法等因素判断。
五、本条后段是典型的双罚制条款。除处罚公司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一设计把责任落实到作出决定或者具体执行的人身上,避免了罚款全部由公司财产承担、责任人毫发无损的结果。
六、本条与撤销登记的制度相衔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登记情形的应当撤销登记。行政处罚与登记撤销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后果,可以并行。
七、本条还要注意与刑法的衔接。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实施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后,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
八、本条是与公司设立制度相配套的责任保障。法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货币出资应当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本条则从行政责任层面保障该义务的履行,民事、行政、刑事三条线共同构成完整的出资责任体系。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该条与本条针对同一类违法行为设定罚则,是登记程序层面的配套规范,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与本条第一类违法行为的罚则完全一致,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本条行政责任的刑事延伸,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
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当及时调查认定并决定是否撤销,是本条之外并行的登记纠错机制,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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