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把企业信息公示从倡导性要求提升为具有明确罚则的法定义务,而且同样采取双罚结构。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一条 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术语】
公示义务:公司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特定信息的强制性义务
未公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公示而完全没有公示的行为
不如实公示:虽然公示但与真实情况不符,包括遗漏、隐瞒或者虚假记载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统一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和监管信息的国家级信息平台
责令改正:登记机关命令公司限期补正公示内容的行政处理决定
情节严重:违法持续时间较长、涉及事项重要、造成损害较大等加重情节
信用约束: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方式限制失信主体活动空间的机制
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对未依法履行公示义务等情形的市场主体予以列示并公示的名录
【关键词】
公示义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公示;不如实公示;责令改正;罚款;经营异常名录;信用约束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公司登记纠纷;企业信用监督管理
【深度理解】
一、本条针对的是违反第四十条公示义务的两种形态:应当公示而未公示,以及虽公示但不如实。前者是不作为,后者是作为不当,二者在主观形态上不同但罚则结构相同。
二、本条采取两级处罚结构。第一级是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适用于一般情形;第二级是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加重层级。
三、本条后半段同样落实双罚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进入情节严重层级时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这与相邻条文一律实行双罚的结构有所不同,适用时应当注意门槛差别。
四、本条的义务来源是第四十条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等事项,并应当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本条与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相配套。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按照该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和企业信息公示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本条与企业信息公示的一般行政监管衔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还会面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后果。
七、本条的制度目标是信用监管。通过把公示情况与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挂勾,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约束格局。
八、本条在实务中需要注意时间节点的计算。公示义务的履行以法定期限为基准,是否构成未公示应当以期限届满时点是否已履行公示为准;公司如对公示事项有异议或者信息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或者更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如实公示。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相关信息,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该条是本条罚则所保障的义务本体,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上述条文规定公司调整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或者调整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等,应当自相关信息产生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是本条所涉出资类信息公示的具体时限要求,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未按照本规定缴纳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股款,或者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规定上述条文规定公司未依法公示有关信息的,依照公司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是联结本条与信息公示处罚规范的转致条款,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上述条文规定企业未按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要求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还可能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处罚款,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该条是本条行政处罚之外并行的信用惩戒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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