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与虚假出资不同,本条不设定额罚档次,直接按抽逃金额比例计罚,而且责任人员的罚款起点与上限都明显高于相邻条文,体现了立法对抽逃出资这一掏空公司行为更严厉的评价。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术语】
抽逃出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违反法律规定把已经投入公司的出资暗中撤回、使公司资本实质减少的行为
出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认缴并向公司交付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
公司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公司用以对外承担责任的基础财产
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期间应当维持与注册资本相应的实际财产、不得不当流出的原则
返还出资本息: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把抽走的出资及其利息返还给公司
协助抽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主体为股东抽逃出资提供帮助的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抽逃出资行为负有决定或者管理责任的公司负责人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抽逃出资行为的人员
【关键词】
抽逃出资;股东;资本维持;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责令改正;比例罚款;双罚制;追加被执行人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股东出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抽逃出资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行为结构是“公司成立后”加“抽逃其出资”。时间点要件是股东已经履行或者应当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已经成立;行为要件是把已经投入公司的财产又暗中撤回。发生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虚假出资不适用本条,而适用相邻条文。
二、本条采取纯粹的比例罚。只要构成抽逃出资,就直接按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计罚,不再设定额罚款档次。这与相邻条文先定额后比例的结构不同,体现出立法者对本条违法行为危害性的更高评价。
三、本条的双罚力度明显更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起点高于相邻条文的一万元档次,说明抽逃出资的责任人员不被视为可以从轻处理的角色。
四、本条与公司实体禁止规则相呼应。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与该民事责任并行不悖。
五、本条所称抽逃出资在司法解释层面有具体类型化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把抽逃出资归纳为若干典型形态,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把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把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把出资抽回的行为,同时规定协助抽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引解释的部分内容系针对修订前公司法,引用时应加注明。)
六、本条在执行程序中有配套救济。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不服追加裁定的可以依法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七、本条的认定在实务中应当避免客观归罪。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的,不能仅以款项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当然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互负连带责任,仍需就具体协助行为逐一举证。
八、本条同样与刑事责任制度相衔接。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登记机关在查处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相关案例】
案例:入库编号 2023-08-2-277-001,上海某针织制衣有限公司诉詹某、周某、詹某甲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2021)沪02民终7070号)。裁判要旨:公司登记机关因非股东本人签名而作出的撤销该股东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仅对变更登记具有撤销的效力,不具有否定当事人股东资格的效力,应由司法机关就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进行实质审查与判断;公司多名股东抽逃出资,不能仅以增资款系一次性全部转移或者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及商业合作,即认定股东之间存在协助抽逃出资并要求各股东对抽逃出资互负连带责任。本案明确了抽逃出资及协助抽逃的举证标准,对本条的认定具有参考意义。(本案例适用2018年修正的公司法,其索引引用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为修订前条文,引用时应加注明。)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上述条文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是本条行政罚则之外债权人就其债权获得清偿的程序通道,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法解释(三)上述条文列举了构成抽逃出资的若干典型形态,包括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把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把出资转出以及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该条为认定本条所称抽逃出资提供了具体标准,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注:本条系针对修订前公司法作出,引用时应结合现行法加注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上述条文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与本条行政责任并行,共同构成抽逃出资的责任体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违反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是本条罚则所保障的实体禁止性规范,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或者在市场主体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市场主体设立后在存续期间抽逃出资的,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与本条罚则在计算方式上完全一致,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与本条构成刑行衔接,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与本条同属维护公司资本充实、防止财产不当流出的规范群,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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