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本条是一条转致条款,本身并不设定具体罚款数额,而是把处罚权和处罚依据指向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实务中对应的具体罚则主要有两类:在公司法定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的,以及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一)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
(二)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法条术语】
法定会计账簿: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用以登记核算公司全部经济业务的账簿
另立会计账簿:在法定会计账簿之外私设账簿登记核算经济业务的行为
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依法对外提供的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虚假记载: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记载与事实不符的会计信息
隐瞒重要事实:对足以影响报告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会计事项故意不予披露
财政部门:依法负责会计工作管理和监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转致条款:不直接规定权利义务内容而把适用指向其他法律文件的条款
私设会计账簿:会计法明确列举并处罚的违反会计秩序行为之一
【关键词】
法定会计账簿;另立会计账簿;虚假记载;隐瞒重要事实;财务会计报告;财政部门;转致条款;会计法处罚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财政监督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是一条典型的转致条款。条文结构是先列举两项违法行为,再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具体罚款数额、处罚种类和幅度均不在本条之内,需要到会计法等规范中寻找。
二、本条第一款列举的第一类违法行为是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这与本法关于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的禁止性规定完全对应,本条是该禁止性规范的罚则条款。
三、本条第二款列举的第二类违法行为是提供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是积极的记载不实,隐瞒重要事实是消极的不予披露,两者在行为方向上相反但在违法性评价上同属信息失真。
四、本条规定的处罚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而不是公司登记机关。这一安排与相邻条文中由公司登记机关处罚的结构明显不同,根源在于会计秩序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领域,市场主体登记违法行为则属于登记机关的监管领域。
五、本条在会计法层面有对应的具体罚则。会计法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对单位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高罚款幅度;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的,另有更重的罚则。
六、本条与禁止另立账簿、禁止以个人名义存储公司资金的实体规范配套适用。公司法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本条为其中的账簿类违法行为提供了行政处理依据。
七、本条还关联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责任。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对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审计机构未保持职业谨慎、审计程序不当导致虚假记载的,可能按过错和原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本条与刑事规范之间存在衔接。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还可能同时涉及妨害清算等其他罪名。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并可以分别对单位和责任人员处以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高罚款幅度。该条是本条第一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一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法上述条文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高罚款幅度,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该条是本条第二项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金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该条是本条第一项罚则所保障的实体禁止性规范,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亦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与本条两项违法行为存在衔接关系,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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