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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时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怎么处罚?

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针对的是清算过程中的三类妨害行为: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与相邻条文相比,本条采取公司与责任人员并罚的双罚结构,且对公司的罚款以涉案金额为基数按比例计算。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条术语】
清算:公司解散后依法清理公司财产、了结公司事务、清偿公司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的程序
隐匿财产:在清算过程中故意隐瞒、转移或者不报公司实际财产的行为
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司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
财产清单:清算时对公司的全部财产逐项列明所形成的清册
虚假记载:在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上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记录
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在依法清偿公司债务之前即把公司财产分配给股东或者其他人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负责公司登记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改正:行政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状态、恢复合法秩序的行政措施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违法行为作出决定或者直接指挥实施的公司管理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工作人员

【关键词】
清算;隐匿财产;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虚假记载;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责令改正;比例罚款;双罚制;妨害清算罪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清算责任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妨害清算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列举了清算过程中的三类违法行为: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三者的共同指向都是使公司实际可供清偿的责任财产减少或者信息失真,从而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
二、本条采取双罚结构:既处罚公司,也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与第二百五十五条只处罚公司的单一结构形成鲜明对比,立法上的原因在于隐匿财产、虚假记载、违法分配通常需要自然人作出决定并具体实施。
三、对公司采取的罚款是比例罚,基数为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金额,幅度为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责任人员采取的罚款是定额区间罚,幅度为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两类罚款的计算方式不同,适用时不得混用。
四、本条与第二百三十六条的清偿顺序直接衔接。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在依上述顺序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即落入本条处罚范围。
五、本条与第二百三十四条清算组职权相衔接。清算组负有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的法定职责,隐匿财产或者作虚假记载本质上是清算组对该法定职责的违反。
六、本条与第二百三十八条清算组成员义务并行。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同时成立。
七、本条与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构成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阶梯。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的行政处罚。
八、本条与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罚则各有侧重,适用时应当区分行为发生的阶段:后两者针对的是出资环节,本条针对的是清算环节。

【相关案例】
案例一:入库编号 2023-03-1-091-001,王某乔妨害清算案((2022)苏1311刑初101号)。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其实际经营的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隐匿财产,对管理人隐瞒不报,在未清偿债务前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不仅造成破产清算工作失去真实、客观的依据,还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权益,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例系刑事案例,认定的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妨害清算罪,并非直接适用本条的行政处罚,但其违法行为形态与本条所列情形完全一致,可作为理解本条违法构成的参照。)

案例二:入库编号 2023-08-2-471-002,四川某府物流有限公司诉某局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2021)川民再256号)。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明知公司负有未清偿债务,仍以虚假清算材料注销公司,应认定为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解决的是虚假清算注销后股东责任的民事承担与执行追加问题,并非直接适用本条的行政处罚。)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与本条所列违法行为形态完全一致,是本条行政责任之上更为严厉的刑事后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同时明确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可以向股东分配,并明令公司财产在未依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该条是本条所称“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判断基准,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等职权。本条所称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正是对该项法定职权的违反,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怠于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与本条的行政责任并行,构成本条违法行为的民事后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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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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