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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职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2026年10月1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本条是法律责任章中唯一的“监督者责任”条款,处罚对象不是公司也不是中介机构,而是公司登记机关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理方式也不是罚款,而是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五十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法条术语】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负责公司登记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未履行职责:依法负有登记管理职责而应当作为却不作为
履行职责不当:虽然实施了登记管理行为,但方式、程序或者内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对登记管理工作负有领导职责、对违法履职负有领导责任的公职人员
直接责任人员:具体承办登记管理事项并直接实施违法履职行为的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给予的处分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或者由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人员
领导责任:领导人员对所管辖工作失职失察应当承担的责任
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行使职权
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关键词】
公司登记机关;未履行职责;履行职责不当;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政务处分;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政务处分;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滥用职权罪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责任主体是“人”而不是“机关”。条文表述为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并未对公司登记机关本身设定罚款或者其他处罚,这与其他针对公司、中介机构的条文形成对照。
二、本条列举了两类违法履职形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履行职责,以及履行职责不当。前者是怠于作为,后者是作为不当,两者涵盖了登记管理活动中最典型的失职情形。
三、本条采取的是政务处分而非行政处分。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政务处分适用于所有违法的公职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作出,与公务员法体系下的行政处分在适用主体与程序上有所不同。
四、本条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衔接。该条列明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等情形,可以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
五、本条与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衔接。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六、本条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衔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尚不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的政务处分,两者构成阶梯。
七、本条所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范登记行为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专门规定。
八、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职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除本条对责任人员的政务处分外,受害人还可能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并依照国家赔偿法主张赔偿,救济路径与本条并行。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上述条文规定公职人员有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等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该条是本条所称政务处分的实体依据与档次标准,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上述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条与本条同属对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追责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上述条文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该条是本条所称违法履职行为在造成重大损失时的刑事后果,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法上述条文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等情形,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公司登记机关违法履职影响当事人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循该条寻求救济,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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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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