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本条是公司法法律责任章中最严厉的资格罚条款,只设一种法律后果,即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既没有罚款档次,也没有对责任人员的独立罚则。其适用前提是“利用公司名义”且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普通违法行为不落入本条范围。
【法条原文】
第二百六十二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术语】
利用公司名义:以依法登记取得的公司主体身份为掩护或者工具实施活动
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国家政权、国家制度等国家核心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公共性利益
严重违法行为:违法性质、情节或者后果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
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依法剥夺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行政处罚
资格罚:以剥夺或者限制特定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
公司外壳:依法登记取得的公司主体身份
登记机关:依法负责公司登记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清算: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清理财产、了结事务、清偿债务的程序
注销登记:公司清算结束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终止公司主体资格的登记
【关键词】
利用公司名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资格罚;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涉及案由】
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清算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只设一种法律后果,即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典型的资格罚。与相邻条文相比,本条既没有按比例或者定额确定的罚款档次,也没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独立罚则,原因在于本条所针对的违法行为通常已有其他法律、特别是刑法规定了更重的责任。
二、本条的适用前提有双重限定:一是“利用公司名义”,二是“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前者强调公司主体身份被用作违法工具,后者强调行为的性质与后果达到严重程度,一般性的违法经营不适用本条。
三、本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应当结合国家安全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公司是上述企业事业组织的重要形态,同样负有该义务。
四、本条所称社会公共利益,指向的是不特定多数社会成员共同享有的利益,与特定当事人的个体利益相区别。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从行为影响的广泛性、后果的不可逆性与秩序的公共性综合衡量。
五、本条与公司法的立法目的条款相呼应。公司法第一条明定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用公司名义危害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与该立法目的根本冲突。
六、本条与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一条构成责任梯度。冒用公司名义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取缔并处罚款,长期未开业或者自行停业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外国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并处罚款,本条则直接吊销营业执照且没有可选择的较轻处理方式。
七、本条与刑法相衔接。利用公司名义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往往同时构成犯罪,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恐怖活动类犯罪、非法经营类犯罪等;本条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则处理。
八、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并不当然消灭主体资格。依照本法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满三年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公告后注销公司登记,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相关案例】
暂未检索到直接适用本条的指导性案例或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
暂未检索到关联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国家安全法上述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并申明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公司属于该条所称企业事业组织,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
(三)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
(四)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五)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六)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国家安全法上述条文规定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该条是本条所称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具体义务基准,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上述条文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该条与本条同属对严重违法情形设定吊销营业执照后果的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上述条文规定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所涉行为往往同时涉嫌犯罪,该条是行刑衔接的依据,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公司登记的,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
公司法上述条文规定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三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可以注销公司登记,并明令原公司股东、清算义务人的责任不受影响。该条是本条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公司主体资格终止的规则,故引为本条的关联法规。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