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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车停进收费停车场,被刮蹭、车内财物被盗,停车场要不要赔?

日期:2026年10月2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周末开车去商场吃饭,车停在地下车库,进场取卡、出场按小时缴费。两个小时后取车,车身左侧多了一道四十厘米的新划痕,右后视镜外壳断裂。找物业调监控,答复是那个车位上方的摄像头坏了半个多月没修,另一个角度拍得模糊,认不出肇事车。报警,民警到场登记,第三人查不到,案子卡住了。

拿着四千多块的修车发票回去索赔,物业指着入口处一块牌子:"本停车场仅提供车位租赁,不承担车辆及车内物品保管责任,车辆毁损概不负责。"话说得很干脆——我们收的是场地占用费,不是保管费。

交了钱,为什么不算保管?门口那块牌子,真能一句话把责任推干净?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不在收没收钱,而在停车这件事到底构成了什么法律关系:是保管合同,还是车位使用;以及经营者有没有尽到对消费者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定性不同,赔偿规则完全是两套。

【法条原文】
保管合同这一章,规则是这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要谈免责告示的效力,得先回到格式条款和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即便不构成保管,侵权这一侧还有一道安全保障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消费场景下,消保法另有一层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2013年10月25日修正,现行有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2013年10月25日修正,现行有效):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2013年10月25日修正,现行有效):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2013年10月25日修正,现行有效):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深度理解】
交钱停车,不等于保管合同。核心在"交付"两个字。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一款把保管合同定义成"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判断标准不在收不收费,而在停车场有没有取得对车辆的实际管领和控制:要不要交钥匙、交行驶证,凭不凭停车凭证放行,能不能不经过管理人员就自由驶离。

代客泊车是典型。服务员收走钥匙、开出泊车单、自己把车挪进去,控制力已经转移到经营者手里,一般认定为保管。

商场、写字楼、路外公共停车场那种自助存取、出场自动抬杆的,车主随时能把车开走,控制力没转移,通常认定为场地使用,也就是车位租赁。第八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还有一种法定拟制——寄存人到保管人处购物、就餐、住宿,把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这一条针对的是寄存在前台、衣帽间的包裹,不能顺手把停在场里的车也套进去。

定性一变,赔偿规则全变。构成保管的,适用第八百九十二条的妥善保管义务和第八百九十七条的结果责任:保管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保管人赔;车主只要证明车在保管期间受损,保管人想免责就得证明自己尽到了妥善保管,或者损害来自不可抗力、车辆自身原因、寄存人过错。这里有个但书最容易漏——无偿保管人只要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承担赔偿责任。收不收费不决定定性,却直接决定免责门槛的高低。

第八百九十八条还压着一层,专门管货币、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寄存时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其验收封存;没声明的,毁了丢了按一般物品赔。车里的现金、名贵烟酒从没跟停车场打过招呼,事后想按原价全额索赔,基本支持不了。

所以车里的东西,别指望停车场兜底。

不构成保管,也不是一推了之。在商场、超市、餐馆这类消费场景里,停车是消费者接受整体服务的一部分。消保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要求经营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把这项义务转成侵权责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担责,经营者未尽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应的"这三个字是重点。法院按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切比例。监控长期坏着不修、照明失效、无人巡查、出入口谁都能进,这些都会被认定没尽责;反过来,监控完好、有人巡逻、及时协助调录像并报警,可能就算尽到了合理限度。所以这项补充责任通常不是全额。

"消费满一百免两小时""凭小票免费停车"这类安排,停车成本其实已经摊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里,是经营者为促成交易提供的配套,不能简单援引无偿保管的免责但书。这种情形更适合从附随义务入手: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要求当事人按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保障来消费的顾客车辆不被侵害,正落在里面。

车库里那块"概不负责"的牌子,是经营者预先拟定、贴在入口、反复使用、没跟车主协商过的格式条款。第四百九十七条写得很清楚: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保法第二十六条更进一步,经营者不得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这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有这类内容的内容无效。

牌子只是提示,不是免死金牌。

明知车库监控坏了两个月不修,还拿告示牌主张免责,这块牌子反倒成了证明其有过错的证据。

不管走哪条路径,车主都得证明三件事:车确实停在这个场里、损害发生在停放期间、损失值多少钱。管用的证据是停车凭证、进出场记录、缴费或移动支付记录、车位编号、现场照片视频、申请调取监控的记录、报警回执和询问笔录、定损单与维修发票、行车记录仪影像。损失数额按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以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通常就是合理修复费用。

投了车损险的,可以先找保险公司,赔完之后由保险公司在赔付范围内代位求偿。现场和证据得留着,及时报案,别自己先把车修了导致损失没法核实。

【相关案例】
代客泊车的案子,法院判了全额赔。甲到餐厅用餐,服务员在门口代客泊车,收了钥匙、开了泊车单,挪车时操作不当,车右前侧撞上立柱,维修费一万二。法院认定甲交付钥匙后车辆控制力已转移,双方成立保管合同,依第八百九十二条、第八百九十七条判餐厅赔全部维修费。餐厅那句"免费泊车、不承担责任"没有被采纳。

自助停车的案子,结论是补充责任。丙把车停进商场地下收费车库,自助取卡离场,回来发现车身多处被划。查明该车位摄像头坏了近两个月,停车场没有巡查记录,第三人也找不到。法院认为车主自助存取、无需交钥匙、可自由驶离,不构成保管合同;但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和消保法第十八条,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考虑到第三人侵权是直接原因,判其在查明第三人之前按百分之三十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车里贵重物品被盗的案子,赔的是一般物品的价。丁把价值数万元的高档酒放后备箱,没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声明,夜间车窗被砸、酒被盗。法院认为保管物以实际交付并明示者为限,依第八百九十八条,未声明的按一般物品赔偿,酌定了一个数额,全额货款没支持。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停车那一刻就该想清楚定性。要交钥匙、凭单取车的,是保管,出险保管人赔;能自由存取的,是场地使用,只能沿安全保障义务主张,通常是按过错比例的补充责任。取卡时看一眼凭证上印的是"保管"还是"车位使用",进场前拍一张告示和收费标准的照片,成本极低,事后极有用。

发现被刮、玻璃被砸,先别把车开走,也别急着送修。拍照录像、记下车位编号、要求物业封存监控并出具调取记录,同时报警拿回执。实务中,深圳不少商场车库的监控保存期只有十五天到三十天,等你想起来去调,往往已经覆盖了——争议的胜负有时不在法条,在这里。

贵重物品别留在车里。第八百九十八条的声明验收规则摆在那儿,没声明的按一般物品赔。笔记本、名酒、大额现金随车过夜,等于自己把救济空间压小了。

告示牌要看,但不必被它吓退。"仅提供车位租赁""车辆财物损失概不负责"这类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按第四百九十七条和消保法第二十六条并不能当然免掉法定义务。监控缺失、照明损坏、无人巡查,恰恰是认定过错的抓手。

有车损险的先走保险,该配合的要配合:如实说明经过、保留现场照片和报警回执,别跟第三方私下签免责协议,否则理赔和后续追偿都会受影响。诉讼时效是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主张对象可以是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物业服务人,第三人查不出来的,通常只能按安全保障义务找经营者要与其过错相应的那部分。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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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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