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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能继承遗产吗?

日期:2026年10月2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舅舅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已去世,只有一个哥哥(当事人的父亲)和一个姐姐,两位也在前些年相继离世。舅舅晚年住院、日常照料,多是这个外甥跑前跑后。人走了,留下一套住房和一笔存款。去办继承手续,窗口的答复是:配偶、子女、父母都没有,兄弟姐妹也都先走了,侄子外甥不在法定继承人名单里,这个案子按无主财产处理。

既不是继承人,遗产真要收归国家?平时照顾最多的人,一分钱也拿不到?

这里要分两条路看。一条是法定继承里的代位继承——民法典继承编把范围扩过一次,侄甥在特定条件下确实能代位;另一条是这些人也不在继承范围之内时,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请求分给适当遗产。两条路的门槛和结果都不一样,走错一条就白忙。

【法条原文】
继承编的正文规则,先摆在这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两条特殊通道,一条给丧偶儿媳女婿,一条给扶养较多的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无人继承和债务清偿,落在最后两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继承编解释(一)对代位做了细化,四条规定都要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2020年12月29日公布,现行有效):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六条(2020年12月29日公布,现行有效):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2020年12月29日公布,现行有效):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2020年12月29日公布,现行有效):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深度理解】
民法典把代位继承的范围扩了一次,侄甥由此进了法定继承序列。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沿用旧规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顶到父母的位置。第二款是民法典新增的: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该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一款让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在符合条件时能继承叔伯姑舅姨的遗产。改这条的背景很实在——失独家庭、终身未婚无子女的人越来越多,能让遗产留在家族内部,就不轻易归国家。

但第二款是最后一道门,不是第一条路。

两个款的条件完全不一样,得一层层筛。先看有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把配偶、子女、父母列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第二顺序才进来。再看死者的子女有没有先死:子女先亡的,由其直系晚辈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乃至曾孙子女)依第一款代位,这时候第二顺序根本不参与,侄甥无从谈起——第一款已经把子女的位置接走了。

只有当死者既没有配偶、父母、子女,也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代直系晚辈,才轮到第二顺序;而第二顺序里的兄弟姐妹又先于死者去世,才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也就是侄甥,依第二款代位。前面任何一层有人在世且没有丧失继承权,侄甥就进不来。

还有一处容易漏。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本身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解释第十八条另外明确,其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这类情形同样会把侄甥挡在外面。

份额是"替代",不是"并列"。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侄甥拿的是他父亲或者母亲本该继承的那一份,不是在世的叔伯姑舅按人头平分。举个具体的:死者有三个兄弟姐妹,一人先亡、留下两个孩子,另两人健在,那两个孩子共同代位其父或母那一份,原则上在该份内均分,另两人各得一份;三人若都先亡,各支分别代位,按支数分,不按人头。解释第十六条留了口子: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分配时可以多分。

代位也有排除情形。解释第十七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如果这个代位继承人本身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尽赡养义务较多,虽然不能代位,也可以另行适当分给遗产。另外,第二款的代位人范围从文义上看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甥一辈;解释第十四条说"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针对的是第一款里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这条直系晚辈血亲链,不能据此推出侄甥的子女还能继续往下代。

辈数这一层,实务里经常被理解反。

不在继承范围内、但实际扶养较多的人,另有一条通道。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儿媳的亲属、邻居、生前共同生活的伴侣、远房晚辈,都在这一条射程之内。这条请求权的性质是"分给适当遗产",不是与继承人按份分割,数额由法院按扶养时间、程度、遗产数额和其他继承人的情况酌定,通常低于法定继承份额,主张的一方要举证证明扶养事实。

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这是最稳妥的安排。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写得很明确: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生前想把财产留给长期照料自己的侄甥或者其他人,与其指望代位规则,不如生前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或者签遗赠扶养协议,把归属写清楚。

争产的案子打到后面,多数时候输在生前少写了一页纸。

拿了遗产也不是只享权利。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确立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出部分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确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按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顺序上还有一条常被忽略的提醒: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不能列入。抚恤金、丧葬费、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通常不走继承这条路。

【相关案例】
第一个案子走通了代位。甲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早亡,两位姐姐乙、丙都先于甲去世,乙留有一子丁,丙留有一女戊。甲去世后留下一套住房和若干存款,未立遗嘱,丁、戊主张继承。法院认为甲无配偶、子女、父母,也没有子女一方的直系晚辈血亲,第二顺序中的兄弟姐妹又都先于其死亡,符合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依第三款,丁、戊各自继承其母本应继承的份额,各得二分之一。

第二个案子被驳回了。己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已去世,其兄庚先于己死亡,庚之子辛长期照料己。己去世后留有存款,辛以代位继承为由主张全部继承。审理中查明,己有一名早年送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女儿壬,依法仍是己的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且未丧失继承权。法院认为,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既然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庚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身无权继承,辛也无从依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代位,遂驳回其请求,同时告知可就生前照料事实另行主张分给适当遗产。

第三个案子走的是扶养较多。癸是独居老人,无配偶、子女,父母及兄弟姐妹均已先亡,也没有符合条件的晚辈亲属。邻居子与其并无亲属关系,但连续六年为癸买菜做饭、陪同就医、垫付部分医药费。癸去世后留有小额存款及生活用品,子依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请求分给适当遗产,提交了就医陪护记录、缴费凭证、社区居民证言。法院认定其虽非继承人,但对癸扶养较多,结合遗产数额与扶养情况酌定分给部分存款及生活用品,其余无人继承部分依法处理。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先摸清继承人的"层",再谈代位。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逐层筛查:配偶、子女、父母有没有在世;子女先亡的,其直系晚辈血亲在不在;再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最后才轮到兄弟姐妹是否先亡、其子女能否代位。任何一层有人在世且没有丧失继承权,后一层就进不来,很多争议其实是败在这一步上。实务中,公证处办继承公证时第一件事,就是让你把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死亡证明或生存证明一份份交齐。

代位拿的是"父母那一份",别以为能和叔伯姑舅平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三款确立的是份额替代规则,多个兄弟姐妹都已先亡的,一般按支数分,每支内部再均分。指望"人多就多分",多半落空。

遗嘱最省事,也最不容易起争议。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让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排在法定继承前面,与其让亲属事后在代位规则上争执,不如生前写明财产归谁,注意选对法定形式,别因为形式瑕疵整份无效。

尽了赡养或扶养义务,一定要留下证据。解释第十六条允许对代位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多分;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允许对继承人以外扶养较多的人分给适当遗产。两条都以事实为基础:就医陪护记录、转账凭证、购药票据、社区与邻居证言、聊天记录,都是日后主张的关键。

还要留意继承权丧失的连带影响。解释第十七条明确,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只有该晚辈本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者尽赡养义务较多,才可以另行适当分给。上一辈出问题,下一辈的权利会跟着受影响。

债务和税费这一面别忽略。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是限定继承,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超出部分可以自愿偿还,放弃继承的不负清偿责任。动手继承之前先核一遍:有没有未结清的贷款、信用卡欠款、医疗费、税款。确实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按第一千一百六十条归国家用于公益事业,或者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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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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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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