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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第三者的转账、房产、直播打赏,妻子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6年10月2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王女士整理家中账单时发现,丈夫近三年通过微信、银行转账向同一名女子转出款项累计六十余万元,还在同城为对方购置了一套小户型房产的首付款,另有近二十万元用于在某直播平台给一名主播打赏。王女士质问丈夫,对方先是说"借给朋友周转",后又承认是婚外情期间的支出。王女士想不通:这些钱有一半是自己的工资攒下来的,自己从不知情、更没同意,难道只能认栽?第三者收下的房款和打赏,能不能要回来?如果能,是全额返还,还是只能分一半?

这个问题要分两条线索处理:一是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法律上效力如何,二是不同形态的支出(直接转账、购置房产、直播打赏)适用不同的规则,返还路径并不完全相同。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2025年1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2025年1月15日发布,现行有效):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深度理解】
第一,先要确定被处分的钱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财产等,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并且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里的关键有两点:其一,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一般不分份额,不能简单说"丈夫花的是自己的那一半";其二,平等处理权意味着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小额支出一方可单独决定,但无偿赠与他人大额财产、为他人购房付款,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边界,属于需要双方一致同意的处分。因此,妻子主张权利的第一个前提是证明资金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而不是丈夫的婚前个人存款或者其人身损害赔偿等依法属于个人的财产。

第二,为违反忠实义务目的的赠与,整体无效,而非"部分无效"。此前实践中出现过"赠与人对自己那一半有权处分、只能返还一半"的判法,争议较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给出了明确规则: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的,另一方主张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认定无效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与第八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确立的公序良俗原则和忠实义务相呼应;无效是整体无效,不按份额切分。无效之后,依第一百五十七条产生返还效果:受赠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折价补偿。

第三,返还的范围是"取得的财产",房屋与转账的处理方式不同。如果丈夫出钱为第三者购置房产且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司法实践中通常区分"购房款"与"房屋增值":返还的对象一般是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及其相应利益,而非将整套房屋判归妻子;若房屋已出售、灭失,则按折价补偿处理。对于微信、银行转账的款项,返还数额以实际查明的转账金额为准,主张方需要提交完整的银行流水、微信支付明细,剔除其中属于正常业务往来、借贷归还的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妻子不能以"赠与人无权处分我那一半"为由主张只返还一半,也不能要求丈夫与第三者连带承担超出实际给付金额的赔偿;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的是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损失赔偿责任,与财产返还并非同一概念。

第四,直播打赏走的是另一条路,不是"向第三者追偿"。第六条专门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这一条的法律后果指向夫妻内部——另一方可以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之所以区别对待,是因为打赏通常具有服务对价的外观,平台与主播在交易链条中的地位、是否明知打赏人处于婚姻关系中且未经配偶同意,都需要个案判断,不宜简单套用赠与无效的规则。实务中,妻子可依据第六条主张丈夫少分或不分,同时也可以就平台账号的实名认证信息、充值流水等申请调查取证,查明实际打赏数额。

第五,救济通道可以并行:追回外部财产与内部分割并不冲突。依据第七条第二款,另一方在以第一款主张赠与无效之外,还可以基于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或者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请求在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还规定,离婚后另一方才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即使已经办完离婚手续,如果发现对方在婚内隐匿了大额赠与或挥霍,仍然可以另行起诉。

【相关案例】
案例一(婚外同居期间的大额转账,赠与整体无效并全额返还):甲男与乙女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甲男与丙女保持同居关系,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向丙女累计转出四十八万元,另为丙女支付购车款十五万元。乙女发现后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款项。法院认为,甲男在与乙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丙女,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以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丙女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判决丙女返还六十三万元,而非其中的一半。

案例二(为第三者支付购房首付款,房屋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丁男与戊女系夫妻。丁男为与其保持婚外关系的己女支付商品房首付款四十万元,房屋登记在己女名下,贷款由己女自行偿还。戊女起诉己女,请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认为,己女取得的是丁男支付的购房款,涉案房屋系己女以自己名义购买并登记,戊女主张房屋所有权缺乏依据;但丁男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违反忠实义务的目的付款,该付款行为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无效,己女由此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遂判令己女返还四十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驳回戊女关于确认房屋归属的请求。

案例三(直播大额打赏,认定为"挥霍"并在内部分割时少分):庚男与辛女系夫妻,家庭月收入约两万元。庚男在半年内于某直播平台向多名主播打赏累计三十一万元,辛女事先不知情。辛女起诉离婚,并主张庚男的行为构成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庚男未经辛女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依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六条,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庚男予以少分,遂按照四比六的比例对现有共同财产作出分割。辛女另就打赏款项向主播主张返还的请求,因证据不足以证明主播明知庚男的婚姻状况及其配偶未予同意,未获支持。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资金流向证据。银行流水、微信与支付宝账单、信用卡账单要完整打印并加盖机构印章,重点标注收款方账号、姓名、时间、金额和摘要;同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备注、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赠与无效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流水断档往往直接导致金额无法认定。

第二,把"共同财产"的来源说清楚。要证明支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资金来源于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列举的共同财产范围,并准备结婚证、收入证明、账户开户与工资入账记录。对方若主张是婚前个人财产或借款,应由其举证;涉及借贷往来的,应剔除有借条、有还款记录的合法部分。

第三,区分对象选择请求权,避免走错路。向第三者转账、为第三者付款,走《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确认赠与无效并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返还;直播打赏一般走第六条认定为"挥霍",在婚内分割或离婚分割时对打赏方少分或者不分。两条路径可以同时主张,但请求对象和法律后果不同,起诉时要写清楚。

第四,房屋类财产要降低预期。赠与无效后返还的是"取得的财产",通常表现为购房款及相应利益,而非整套房屋;房屋已过户、已出售或已设定抵押的,应主张折价补偿,并说明计算依据。

第五,别忘了婚内和离婚后的两条补充通道。依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一方有挥霍、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可以不离婚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依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发现对方曾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另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这为及时发现、及时止损提供了制度保障。

第六,注意时效与程序安排。确认赠与无效并返还财产、婚内或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均受诉讼时效规则约束,发现线索后不宜久拖;涉及第三者的,应尽早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其转移财产。个案情况差异较大,涉及大额房产、公司股权或跨境支付的,建议携证据材料当面咨询专业律师后再决定诉讼方案。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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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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