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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一直空着没住,物业费还要全额交吗?物业断水断电、停用门禁催费,业主怎么办?

日期:2026年10月2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张先生在深圳购入一套新房,收楼后一直没装修也没入住,物业公司照样按月寄来缴费通知单。他觉得“我没住、没用电梯、没产生垃圾,凭什么全额交”,于是三年没有缴费;物业公司先是电话催、贴条催,后来干脆断了门禁授权,并在通知里写明“不缴款将停止供水供电”,还要求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这类纠纷在生活中极为常见,核心其实是三个问题:空置房到底能不能免交?物业公司能不能用停水停电、停用门禁的办法逼业主缴费?服务不到位又能不能反过来抵扣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对这些问题给出了相当直接的回答: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同时,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十五条则从“谁交”“服务不达标怎么办”两个方向作了补充。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2018年3月19日修订,现行有效):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2018年3月19日修订,现行有效):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18年3月19日修订,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2018年3月19日修订,现行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深度理解】
第一,“没住、没用”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只要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就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费对应的主要不是每户的实际使用量,而是整个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与基本秩序的维持——电梯维保、消防值守、二次供水、绿化养护、垃圾清运、保安巡逻这些成本,并不会因为某一户暂时空置而消失,因此由开发商移交后的房屋不应免除缴费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也把“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明确列为业主的法定基本义务。

第二,真正意义上的“不用业主交”,只有一种典型情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条的关键节点是“交付”:房屋尚未办理交付手续之前,费用由开发商承担;一旦完成交付(包括业主无正当理由拖延收楼而被视为交付的情形),风险与费用就转移到业主身上。所以,张先生如果已经办了收楼手续,即便钥匙一直躺在抽屉里,也已经落入了缴费主体范围;反之,如果开发商尚未交付、房屋仍由其控制,则应主张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物业公司绝不能用停水停电、停用门禁的方式催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是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这类措施切断的是居民生活的基本保障,性质上属于典型侵权而非正当的私力救济。实务中,除停水停电之外,常见的变体还包括:停用或注销门禁授权导致无法正常回家、限制电梯楼层、锁车阻拦出入、张贴欠费业主姓名房号的曝光榜等,同样欠缺法律依据,业主可以要求立即恢复并留存证据主张赔偿。需要说明的是,业主不必通过拒缴的方式对抗,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已经为物业公司设定了合法路径——先催告,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四,服务不达标不是“直接拒缴”,但可以成为抗辩与减责的抓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负有维修、养护、清洁、绿化、经营管理共有部分、维护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及时制止并报告违法违规行为等一整套义务;第九百四十三条更进一步要求其定期公开服务事项、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与标准、履行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共有部分经营与收益情况等。当物业公司在保洁、安保、设备维保等方面长期明显不达标时,业主应当做的是固定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报修记录、投诉回复、业主委员会查验记录),在诉讼中以物业公司未适当履行义务为由主张相应减少物业费,而不是单方面宣布“不交”。《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则从另一面给出救济: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收费标准的合法性由政府主管部门监督,滞纳金与“翻倍加收”要看合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收费标准通常受价格管理约束,调整须履行相应程序;业主大会成立之后,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属于业主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明确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并且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权依法更换。至于本案通知里写明的按日千分之三滞纳金,本质上属于违约金性质,标准明显过高的,可以在诉讼中请求予以调整。

第六,租客欠缴时,业主并未脱身。《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了两条规则: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的,从其约定,但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也就是说,房东与租客之间“物业费由租客承担”的内部约定,只在二人之间有效,物业公司仍然可以直接向业主追索,业主缴纳后再依内部约定向租客追偿。出租房屋时务必在合同中写明缴费主体、结算凭证与欠费处理条款。

【相关案例】
案例一(已收楼空置三年,全额补缴获支持):吴某收楼后将房屋空置三年,以“未装修、未入住、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共计两万余元。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交纳的情形,仅限于已竣工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的物业,吴某已完成收楼,不属于该情形,判决吴某支付全部欠缴费用。

案例二(停用门禁、停止供水催费,被判恢复并赔偿):何某因质疑服务标准暂缓缴费,物业公司先注销其门禁授权,随后又以“欠费处理”名义停止向该户供水。何某只能在酒店临时住宿并自行买水。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公司此举侵害了业主的基本生活权益,判令立即恢复门禁与供水,并赔偿何某合理的外住开支。同时认定,物业公司催缴欠费的合法途径是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催告与诉讼、仲裁,不得自设强制手段。

案例三(服务严重缩水,业主举证后获相应减免):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系统取证,拍摄记录了垃圾长期堆积未清、消防通道被占无人处理、电梯故障报修后多日不修等情形,并保留了向物业提交的数十次报修单。物业起诉追缴欠费时,业主集体抗辩。法院认为,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负有维修、养护、清洁、维护基本秩序等义务,现有证据显示服务质量显著低于合同约定标准,酌定按约定标准的七成计收该期间物业费;对于物业主张的高额滞纳金,因标准明显过高且服务存在瑕疵,未予全额支持。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先分清“谁该交”,别一上来就硬扛。尚未交付的新房,依《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应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费;一旦完成交付,无论是否装修、是否入住,业主原则上都负缴费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把“未接受服务”的抗辩口子堵上。若与开发商在交付时间、交付条件上存在争议,应当另行固定收楼通知、验房记录等证据,而不是单纯以拒缴物业费的方式表达不满。

第二,遭遇停水停电、停用门禁,第一时间取证并要求恢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硬约束,遇到此类情形应当即时拍照、录像,保留物业书面通知、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向物业公司发出书面异议,同时可以向街道、住建主管部门投诉,必要时起诉请求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切勿以破坏设施、拒不清偿等方式互相对抗,反而把自己置于被动。

第三,对服务不满要走“留痕+抗辩”的路线,而不是消极拒缴。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公司在设施维保、清洁绿化、秩序维护、信息公示等方面都有明确义务;业主应当持续保存报修单、照片视频、投诉回复、业委会查验记录,形成时间连续、内容具体的证据链,在被诉追缴或主动维权时据以主张相应减少物业费或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孤立的几句抱怨很难被采信。

第四,出租房屋要把物业费条款写清楚。《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明确,即便约定由租客交纳,业主仍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租赁合同里应写明缴费主体、逾期处理与垫付追偿条款,并要求租客按期提供缴费凭证;租客欠费时,业主宜先行垫付以免滞纳金滚雪球,再依合同向租客追偿。

第五,关注收费标准本身是否合规。如有疑问,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两部门负有监督职责;成立业主大会后,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人。面对明显奇高的滞纳金条款,也可在诉讼中主张予以调整。物业费纠纷金额看似不大,但时间跨度长、证据零散,且常与交付、房屋质量、租赁关系交织,处理失当容易由小拖大,建议及早咨询专业律师制定整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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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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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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