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引入】
买了套预售商品房,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年底前交付,逾期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结果开发商晚了整整十个月才通知收房。更窝火的是,收房后大半年过去,不动产权证书一直办不下来,售楼处每次都说"正在走流程,再等等"。
三个问题随之而来:这十个月的违约金怎么算?合同里写的"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零点五"是不是太低、能不能往上调?能不能干脆退房,把首付和已还的贷款本息都要回来?房产证办不下来,开发商又该担什么责任?
三件事在法律上是三套不同的规则,分开算才不会算错。
【法条原文】
违约责任和解除的一般规则,在民法典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商品房买卖的专门解释,四条对应四个问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部门规章补了两个程序义务: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2001年4月4日发布,现行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2001年4月4日发布,现行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深度理解】
延期交房就是违约,违约金有约定的从约定,这是主张的第一顺位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把违约责任的基本形态讲得很清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把这条落到商品房买卖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里"每日万分之零点五"的条款直接有效,从约定交房日的次日起算到实际通知收房之日止,按已付房款总额乘日利率再乘天数,就是基数。
有两个细节最容易算错。
"已付房款"通常指买受人实际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包括首付和已经发放给开发商的按揭贷款部分,不是合同总价。另一个是免责抗辩:开发商常主张"政府停工令""疫情""极端天气"属于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这需要有明确的行政文件、停工通知和时间段对应,笼统地说"行业普遍延期"不构成免责。
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可以请求增加,商品房纠纷里适用的是"补到实际损失",不是"30%"那把尺。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双向调整机制是通用的:低于损失的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于损失的可以请求适当减少。商品房解释第十二条在此基础上给了更细的两条:开发商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的,以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为标准适当减少;买受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请求增加的,直接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注意两个方向的尺度不同——往低调整看"超过损失百分之三十",往高调整不看这个比例,而是补足到实际损失。认为万分之零点五明显偏低,可以举证同地段同类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用租金损失作为"实际损失"的参照,请求把违约金调高到相当于逾期期间租金的水平。判断约定是否"过低",最直观的比对就是:按合同算出来的日违约金,跟市场月租金折算出的日租金差多少。
这个差额,就是谈判和起诉的起点。
合同里完全没写违约金,或者写得无法执行,也不是没办法。解释第十三条就是为这种情形准备的: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条很好用,同地段租金公开可查,评估报告也能作为证据。同小区同户型月租五千、逾期十个月,可参照的损失大致就在五万上下。这条说的是"参照",不是"当然等于",最终仍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结合房屋面积、装修标准、楼层朝向、实际市场行情综合确定。因逾期交房额外支出的在外租房费用,属于实际发生的损失,有租赁合同和付款凭证的,可以一并主张。
能不能退房,关键看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解除权有没有在期限内行使。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法定解除的一般依据: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把这个"合理期限"明确为三个月: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最重要的操作要点是"约定优先"——合同里已经写明"逾期超过九十日买受人有权解除"的,就按九十日走,不必再等三个月的催告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得更严格的,先发一份书面催告函,给足三个月,再行使解除权。
解除权带着时间锁。
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方催告过的,解除权要在催告后三个月内行使;对方没催告的,解除权人要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很多人一边抱怨一边拖了两三年,想起诉解除时,解除权已经因超期消灭,只能退而主张违约金。
房产证办不下来是另一笔账,起算点和违约金口径都跟逾期交房不同。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三档期限:合同有约定期限的从约定;标的物是尚未建成房屋的(常见的就是预售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标的物是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九十日。超过这些期限仍因出卖人原因拿不到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款规定,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跟逾期交房按"租金"算不同,逾期办证参照的是"逾期贷款利息"。
配套的还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把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办不下证的原因很多,常见的是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土地或在建工程抵押未注销、开发商欠缴税费、超规划建设。如果只是开发商怠于报送资料或者欠缴税费,属于"出卖人的原因",责任在开发商;如果是买受人自己没有及时提交材料、没有缴契税,不能归责于开发商。维权第一步应当是书面要求开发商说明办证进度及障碍原因,并保留函件与回复——这份往来记录往往就是日后划分责任的关键证据。
【相关案例】
合同写了逾期九十日可解除,开发商晚了九个月才通知收房。买受人没有先发催告,直接以约定的解除条件已成就为由起诉,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已还贷款利息。法院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逾期九十日即可解除,条件已经成就,无需再适用催告后三个月合理期限的规则,判决支持解除及相应返还、赔偿。有约定的按约定,书面合同里的解除条款比法定催告程序更直接。
合同只写了"逾期交房按日万分之零点一支付违约金",没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受人逾期十四个月才收房,按合同算下来违约金不足一万,而同地段同类房屋月租约四千五。买受人提交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租金评估报告,请求按解释第十三条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调高。法院认为约定标准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参照租金标准予以调整,判决支付相当于逾期期间租金的赔偿。条款偏低不是死结,租金评估报告是常用的有效证据。
收房两年仍拿不到不动产权证书,开发商称是政府部门审批慢。买受人书面发函要求说明原因及进度,开发商回函承认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法院认为这属于出卖人原因导致的逾期办证,适用解释第十四条,以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九十日为期限届满点,判决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因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按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逾期贷款利息标准计算。起算点是"交付之日起九十日",不是买受人第一次催问之日。
(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把三笔账分开算。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解除合同的返还与赔偿,是三个独立请求,起算点、计算口径、法律依据都不同,写起诉状或者仲裁申请时应当分项列明,不要混在一起笼统主张一个总数。
证据要趁早固定。收房通知、延期交房公告、催告函及签收或邮寄凭证、与销售的微信聊天记录、同地段房屋租金的评估报告或者中介挂牌价截图、按揭还款流水,这几样缺一样都会增加举证难度。
解除权有期限,不要拖。合同约定了解除条件的,条件成就后及时书面行使;没有约定的,催告后三个月内行使,最长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解除权就消灭了。
警惕"先收房再谈违约金"的套路。部分开发商要求买受人先签一份"放弃一切索赔"的收房确认书才给钥匙,签之前看清条款,必要时在确认书上注明"保留追究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权利"并拍照留存。
诉讼时效也要留意。违约金请求权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每期违约金到期之日起分别计算,长期拖延同样会导致部分期间的请求权超过时效。
实务中这类案子,法官在庭上问的第一句话常常是"有没有书面催告函、什么时候发的、对方什么时候签收的"——一封挂号信的价值,有时超过一份合同。金额较大,或者楼盘已经出现停工、资金链问题的迹象,尽早带上购房合同、付款凭证、交房通知当面咨询,先评估是走继续履行加索赔,还是走解除合同返还,哪条路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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