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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墙脱落、路边的树被风吹断,砸坏车砸伤人,这笔账找谁算?

日期:2026年10月28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一场台风过后,王女士停在自己小区楼下、属于正规划线车位上的小轿车被砸得面目全非:车顶凹陷、前挡风玻璃碎裂。砸下来的是楼体外墙的一大块装饰面砖。物业的说法是“这是台风,属于不可抗力,我们没责任”;开发商的说法是“房子早就交付好几年了,早过保修期了”;楼上住户则说“我又没往外扔东西”。同一天,张先生骑电动车路过一段市政道路,路边一棵行道树突然折断倒下,把他连人带车压倒,锁骨骨折。园林部门说是“极端天气导致”,市政说是“树不归我们管”。这两起事故看起来都是“天灾”,但在法律上,它们分别对应两套明确的责任规则,而且都采用过错推定——不是受害人去证明对方有错,而是要对方自己证明没错。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2018年3月19日修订,现行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深度理解】
第一,外墙脱落、窗户坠落这类“物件致害”,责任主体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而且实行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表述包含三层意思:一是责任人是“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三类,受害人可以择一或一并主张;二是归责方式是过错推定,即“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对方而不是受害人;三是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可以向其追偿。这意味着王女士不需要去证明物业哪里做错了,反而要由物业来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巡查、维护、警示义务。常见的有效抗辩证据包括定期巡检记录、外墙空鼓检测报告、维修施工合同与验收单、事发前已设置围挡或警示标识的照片等;拿不出这些,抗辩通常难以成立。

第二,小区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日常养护责任通常落在物业服务人身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物业承担的是“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百分之百的兜底责任——如果脱落的根本原因是施工质量缺陷,物业在赔偿后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三句向真正的责任人追偿。反过来,如果外墙脱落是因为某户业主私自改装、违规加装防盗网或空调外机支架且长期不维护,那么该业主作为“使用人”也可能直接成为责任主体。

第三,要区分“脱落坠落”与“倒塌塌陷”,两者的责任主体完全不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责任人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而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针对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倒塌、塌陷,原则上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他们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这一条的严厉之处在于它不问过错,只看质量缺陷是否存在且能否被反证。如果是整面墙体、整段围栏、整个雨棚倒塌下来,就应当优先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把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一并列为责任主体;如果倒塌是由于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则按第二款转由这些人承担。对受害人而言,判断标准很直观:掉下来的是“一块”,走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倒下来的是“一片”或“整个”,走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第四,行道树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砸伤人,适用的是专门的林木致害条款,同样实行过错推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先生这类案件的关键,是先确定谁是“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城市道路两侧的行道树,通常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养护单位管理;小区红线范围内的树木,一般由物业服务人依据物业服务合同负责养护;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林木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践中被告常常主张“树不归我管”,这时就需要用养护台账、修剪记录、管理权属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等材料来锁定真正的管理人,必要时可以把几家可能的管理单位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权属。

第五,“台风”“大风”“暴雨”不等于当然免责,不可抗力与过错推定之间的界线要看是否尽到了可期待的管护义务。天气因素本身并不自动免除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采用的都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表述,因此管理人必须证明自己对可预见的风险已经采取了合理措施。比如气象部门已发布台风黄色以上预警,管理人是否提前加固、修剪过危枝、设置警戒线、通过公告或业主群提醒业主不要将车停在树下或老旧墙体下方;这些措施的有无,往往直接决定过错能否被排除。反过来,如果风级属于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且管理人已经做了常规的修剪与巡检,法院也可能认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六,赔偿范围与减责事由要算清楚。人身损害方面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要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害方面适用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贬值损失等都可以主张,但都要有维修清单、发票或评估报告支撑。同时要注意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过失相抵:如果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比如明知墙体已有明显空鼓脱落迹象仍在下方停车、无视警戒线强行通过,那么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在维权的同时,也要预判对方会拿哪一点来做减责抗辩。

【相关案例】
情形一:某小区交付使用八年,楼体外墙面砖因黏结层老化大面积空鼓。台风来临前气象部门已发布橙色预警,物业仅在业主群发了一条“注意安全”的提醒,未对外墙做任何排查,也未在楼下划定禁停区域。台风期间一块面砖坠落,砸中停在地面划线车位上的私家车,车损四万余元。车主起诉物业公司。法院认为外墙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负有维修养护义务;在已有预警的情况下未采取排查、围挡、禁停等合理措施,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判决物业承担赔偿责任,全额支持维修费及拖车费。这个情形说明:恶劣天气不必然免责,是否采取与风险相称的预防措施才是关键。(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情形二:某在建楼盘外围的临时围挡在大风中整段倒塌,砸伤路过行人致其胫骨骨折。受害人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一并起诉。二被告主张系罕见强对流天气所致,属于不可抗力。法院认为围挡属于构筑物,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围挡基础埋深、斜撑设置符合规范要求,不能免责,判决二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情形说明:倒塌类事故走的是质量缺陷责任,被告要反证的是“不存在质量缺陷”,而不是“天气不好”。(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情形三:张先生骑电动车经过某市政道路,路边一棵约十五米高的行道树突然折断倒下,将其压伤,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十二天。市政部门称该路段树木由园林绿化中心养护,园林中心则称已按计划修剪。法院调取了该树的养护台账,发现近三年仅有两次常规修剪记录,没有做过枯枝排查和稳定性评估,且树干基部有明显腐朽痕迹。法院认为园林中心作为管理人未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按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同时认定张先生在道路上正常骑行并无过错,不适用过失相抵。这个情形说明:林木致害案件的核心是锁定真正的管理人,并用养护台账判断过错能否被排除。(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事发当场先固定证据,这是这类案件成败的分水岭。立即报警并要求出具接警回执或事故证明,同时多角度拍照录像:坠落或折断物体的位置、来源楼层或树木编号、受损车辆或伤情、现场有无围挡和警示标识、周边监控摄像头的位置。小区内的要当天书面要求物业调取并保存监控录像,录像通常只保存三十天左右,拖延就会灭失。第二,尽快锁定责任主体:外墙脱落优先找物业服务人,倒塌塌陷优先找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行道树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小区内树木找物业。权属一时查不清的,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向街道、住建部门函询的方式确认。第三,不要被“过了保修期”这句话劝退:保修期是开发商对业主负的合同责任期限,与侵权责任是两套法律关系;外墙脱落致害适用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物件致害责任,责任主体是管理人,与保修期是否届满并不直接对应。第四,人身损害的,务必保存完整的病历、诊断证明、住院病案、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凭证、单位误工证明与银行流水,构成伤残的还要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时机和机构选择会直接影响赔偿数额。第五,财产损失要有量化依据:车辆维修要有正规维修厂的清单和发票,争议较大的应当申请价格评估或车辆损失鉴定,仅凭自己拍的照片很难获得全额支持。第六,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涉及后续治疗费、伤残鉴定的,可以在鉴定结论出具后再主张,避免因过早起诉导致赔偿项目遗漏。第七,金额较大、责任主体众多或者存在“物业推开发商、开发商推施工方”情形的,建议携带现场照片、报警回执、物业合同、维修发票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确定被告顺位与诉讼请求的具体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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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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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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