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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前怕对方转移财产,怎么申请财产保全?担保要交多少?

日期:2026年10月29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大 中 小

【问题引入】
王先生经营的公司给某客户供了价值八十万元的货物,对方收货后一直以“资金紧张”拖延付款。王先生准备起诉,却听说这家客户正在把名下两套房产挂到中介,还把公司的股权转给了亲戚。朋友提醒他“先去法院把财产冻上”,可王先生一连串问题都没答案:该在起诉前申请还是起诉后申请?要交多少担保?手里没有对方的房产信息和银行账号怎么办?万一保全错了,自己是不是要赔钱?这些问题,正是财产保全制度要解决的。简单说,财产保全是法院在判决作出之前,先把被申请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起来,防止判决将来变成一张无法执行的白条。

【法条原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2023年9月1日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2020年12月29日修正,现行有效):申请保全人、被保全人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对保全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对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并采取保全措施;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深度理解】
第一,诉讼保全与诉前保全是两条不同通道,启动条件和担保要求都不一样。诉讼中保全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可以由对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担保是“可以责令提供”,属于法院裁量范围,不提供的驳回申请。诉前保全的依据是第一百零四条,主体是“利害关系人”,条件是“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之前提出,管辖法院是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两者最实质的差别有两点:一是担保,诉前保全用的是“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是强制要求;二是期限,诉前保全后“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三十日是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坑,一旦错过,前面的保全成果归零,而且可能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两处时间要求也不同:诉讼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而诉前保全没有“情况紧急”的限定,统一要求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第二,担保数额差别很大,这是决定走哪条通道的现实因素。财产保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该条在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后已调整为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内容与担保数额规则对应)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说,诉讼保全的担保上限通常是请求数额的三成。而第二款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法院可以酌情处理——诉前保全原则上要全额担保。这就带来一个现实障碍:八十万元的债权,诉前保全可能要拿出价值八十万元的现金、房产或者其他财产作担保,很多中小企业拿不出来。实务中常见的解法是向保险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成本远低于全额现金担保。此外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保全期间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责令追加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第三,有六类情形在诉讼中可以免于提供担保,值得先核对一遍。财产保全规定第九条列举了六种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该条第二款还补充: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针对的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诉前保全仍适用第五条第二款的全额担保规则。

第四,保全的范围、方式与比例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确立了一条硬边界: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这意味着不能明显超标的保全,原告主张八十万元债权,却申请冻结对方价值八百万元的账户,就可能被认定为超标的。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全方法是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抢先冻结”在实务中很关键。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体现的是比例原则: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这一条既是法院裁量时的指引,也是被保全人最常用的抗辩理由,比如主张应当冻结账户而非查封正在运行的生产线。

第五,双向救济与风险承担要一起看。对被申请人而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这是被申请人快速解冻的路径。对申请人而言,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这是保全申请人的主要风险,所以请求保全的数额要与诉讼请求大体相当,不要抱着“多冻一点更保险”的心态超标的申请。程序救济方面也有两条线:对保全裁定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变更,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财产保全规定第二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也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六,申请材料里最难也最关键的一项,是“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财产保全规定第一条要求申请书载明六项内容: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前三项相对容易,第四项才是成败关键——法院通常不负责替申请人全面查找财产。常见的有效线索包括:不动产的具体坐落与不动产权证号、银行账户开户行与账号、车辆号牌与车架号、被申请人持股的公司名称与出资额、已知的到期债权、网络资金账户等。线索越具体,法院作出裁定和实施的效率越高;只写“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所有财产”而拿不出任何具体线索的,实践中很难获得支持。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保全的,还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相关案例】
情形一:王先生的公司在起诉前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方银行存款八十万元,提供了某保险公司出具的等额保函作为担保,并提交了对方开户行与两个具体账号。法院审查认为情况紧急,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保全裁定并立即执行,成功冻结了账户内七十六万元。王先生在裁定作出后第二十日提起诉讼。这个情形说明:诉前保全虽然要求全额担保,但通过保险公司保函可以化解资金压力,且必须盯住“三十日内起诉”这条硬期限。(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情形二: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二百万元,同时申请保全,却请求冻结对方名下三个账户共计八百万元,理由是“防止对方转移”。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主张明显超标的,并说明其中一个账户是工人工资专用账户。法院经审查认为,保全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解除了对工资账户的冻结,将保全数额调整至与诉讼请求相当的范围。这个情形说明:超标的保全不仅难以获得支持,被解除后还可能因第一百零八条承担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情形三:李某追索劳动报酬十二万元,起诉后申请保全用人单位账户,但表示无力提供担保。法院核对材料后发现,该案属于追索劳动报酬,且工资表、考勤记录、欠条等证据完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依据财产保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决定不要求李某提供担保,裁定冻结了用人单位相应存款。这个情形说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几类案件,法律已经为经济能力有限的申请人留出了免担保通道,申请时应当主动援引。(本示例为说明性虚构情形,非真实案件)

【律师提醒】
第一,先判断走哪条通道,不要盲目选诉前保全。如果情况并非紧急、对方也没有明显转移迹象,先起诉再在诉讼中申请保全通常更划算:担保仅需请求数额的三成以内,且不存在三十日的起诉期限压力。只有在对方确实正在转移、隐匿财产,不立即保全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害时,才考虑诉前保全,并同时做好全额担保的准备。第二,诉前保全一旦获准,立即在日历上标出“裁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这个死线,务必在此之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前面的努力全部作废。第三,担保方式提前设计。现金、房产、第三人保证、保险保函都可以作为担保形式;用财产担保的,要提前准备好权属证明、评估报告和担保书;用保险保函的,要预留出保险公司核保的时间。第四,财产线索要尽量具体,这是裁定能否落地的前提。至少要能提供不动产坐落、银行账号、车辆号牌、股权所在公司中的一项或几项;确实拿不到的,可以在起诉后依法申请法院调查或者由律师依法查询,但不要把希望全部寄托在法院替你查找上。第五,请求数额要与诉讼请求相当,切忌“多冻一点更保险”。超标的保全不仅容易被对方以比例原则抗辩成功,还可能因第一百零八条承担申请错误的赔偿责任,最终得不偿失。第六,保全之后不要松懈。密切关注保全期限,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动产与不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各不相同,到期前应当及时申请续行保全,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除,对方的财产会重新变成可自由处分的财产。第七,被保全一方也有明确的应对手段:财产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认为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法提出书面异议。第八,保全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它解决的是“将来判决能不能执行”的问题,与“能不能胜诉”是两回事;如果案件本身的证据基础薄弱,仍应把主要精力放在实体证据的补强上。涉及金额较大、财产类型复杂或者需要跨地保全的,建议携带合同、送货单、对账单、转账记录等材料当面咨询律师,确定保全时机、担保方案与具体财产线索清单。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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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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