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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L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韶光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W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原告L某某诉被告W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W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4.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结果赔偿事宜,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差额42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协议依据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法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桂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