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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某诉W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L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韶光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W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原告L某某诉被告W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潘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W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费4.2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结果赔偿事宜,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协议约定的赔偿差额42000元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没有协议依据没有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42000元;

二、驳回原告L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5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法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桂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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