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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L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本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开庭当日进行当庭宣判。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247120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47120元为基准,利率按每月2%(即4942.4元)计算,自2019年9月26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7月25日为49424元;3、原告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4、原告支付的诉讼担保费1000元由被告承担;5、原告对被告拥有的车牌号为桂R×××**小汽车一辆(发动机号为×××××)拍卖、变卖所得款项具有优先受偿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以涉案车辆被被告拖走且已过户给第三方,不具有行使质权的可能性为由撤回第5项诉讼请求。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朋友关系。

二、被告借款的用途:被告的车辆抵押给第三方,需要款项赎回涉案车辆的所有权证。

三、被告借款的数额:原告确认《借款合同》、《借条》及《收据》记载的265000元为被告预计所需金额,实际出借款项为247120元。

四、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原告提交银行转账记录显示其于2019年9月26日分五笔向被告转账合计247120元。

五、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2019年9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265000元,约定月利率2%,并承诺于2019年10月25日前还清本息;如未按时足额还款,被告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0.5%/天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原告出借的265000元。

六、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2019年9月26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借款人签订《汽车质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65000元,并应于每月5日按时向原告支付借款金额的2%作为借款利息。合同第三条还约定,如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的,被告应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同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被告自愿支付借款本金的0.5%作为违约金给原告,如产生逾期,被告自愿另行支付借款本金的1%/天计算的违约金给原告;赔偿损失范围: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诉讼、评估、拍卖、交通、律师代理等费用。

七、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利息数额:无。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原告提交了《民事诉讼案件委托代理合同》、保单及发票,证明其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

2、原告提交起诉材料后,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转入诉前联调[案号为(2020)粤0307诉前调15366号],因调解不成于2020年9月9日进入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47120元,有《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借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款项,并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0000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已提交证据证明费用支出,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自愿放弃申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47120元及支付利息(以2471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9月26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三、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1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1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56元,保全费2058元,合计501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5014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诉讼费5014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陶法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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