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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TYXN公司诉东莞QQXN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东三法清民二初字第562号

原告天津TYXN公司,住所地某区。

法定代表人L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广东龙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律师。

被告东莞QQXN公司,住所地某地。

法定代表人F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律师,北京市百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TYXN公司(以下简称TYXN公司)诉被告东莞QQXN公司(以下简称QQXN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TYX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及被告QQXN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戴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TYXN公司诉称,TYXN公司长期为QQXN公司提供锰酸锂材料,虽然QQXN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但TYXN公司为帮助QQXN公司渡过难关,依然为其供货。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经协商签订《销售合同》,约定TYXN公司继续供货8.2万元,QQXN公司承诺2015年5月31日付清本次货款及之前欠款,共计16.4万元,否则按20%支付违约金、并按每日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起诉的诉讼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合同签订后,TYXN公司依约供货8.2万元,但QQXN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截至2015年9月6日,QQXN公司共计拖欠TYXN公司货款752373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TYXN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QQXN公司向TYXN公司支付货款752373元;二、QQXN公司向TYXN公司支付违约金32800元(以16.4万为基数,按20%计算,为32800元);三、QQXN公司向TYXN公司支付滞纳金(以16.4万为基数,按万分之八每日计算,自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8月31日为11808元);四、律师费4万元由QQXN公司承担;五、诉讼费由QQXN公司承担。

被告QQXN公司辩称,QQXN公司拖欠TYXN公司货款752373元是事实,该16.4万元包括在752373元之内,目前QQXN公司经营困难,并非恶意拖欠TYXN公司货款,因此TYX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应不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TYXN公司与QQXN公司从2013年12月开始存在锰酸锂电池材料的买卖关系,由TYXN公司为QQXN公司送货,QQXN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于2015年4月15日签订《销售合同》,约定TYXN公司于签约之日起2日内向QQXN公司送货多元锰酸锂电池材料2000KG,货款为8.2万元;QQXN公司应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货款8.2万元及之前拖欠的货款8.2万元;如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并按照直接损失的20%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每日按照直接损失的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其中一方诉至法院的,败诉方还应承担对方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销售合同》签订后,TYXN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已向QQXN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多元锰酸锂电池材料2000KG。

2015年9月6日,TYXN公司与QQXN公司进行对账,QQXN公司确认共拖欠TYXN公司货款752373.6元。2015年9月6日,TYXN公司与广东龙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广东龙某律师事务所接受TYXN公司的委托,指派陈志钧律师担任TYXN公司与QQXN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双方约定律师费为4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支付。广东龙某律师事务所已向TYXN公司开具了律师费发票,TYXN公司主张律师费已支付广东龙某律师事务所。

庭审中,QQXN公司对TYX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存在异议。QQXN公司主张,《销售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及滞纳金是针对直接损失,而TYXN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其有直接损失,故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销售合同》所涉的交易金额为8.2万元,故律师费的约定仅针对合同所涉货款8.2万元,但TYXN公司所主张的律师费是针对全部欠款752373元,显然与合同约定不符。TYXN公司则主张,QQXN公司未按照《销售合同》的约定支付16.4万元货款,故TYXN公司的直接损失为16.4万元;TYXN公司与QQXN公司的交易属于连续交易行为,《销售合同》关于律师费的约定应对之前的货款也具有约束力。双方均确认,除涉案《销售合同》外,双方对其他货款没有约定律师费。

以上事实,有TYXN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送货单、承诺书、对账单、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本案一审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QQXN公司拖欠TYXN公司货款752373元的事实不存争议,且该事实有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为证,故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TYX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及律师费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关于TYXN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滞纳金。《销售合同》约定:“如其中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赔偿直接损失,并按照直接损失的20%支付违约金,拒不支付违约金的,还应每日按照直接损失的万分之八支付滞纳金。”庭审中,双方对直接损失存在争议且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销售合同》对直接损失也没有作出明确约定,故直接损失属于约定不明。TYXN公司主张直接损失即为16.4万元,但对此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TYXN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TYXN公司将货款16.4万元理解为直接损失,并以此要求QQXN公司支付违约金及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QQXN公司主张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销售合同》约定QQXN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付清货款16.4万元,故逾期付款利息应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并计算至QQXN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

关于TYXN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销售合同》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因QQXN公司未履行支付合同所涉货款16.4万元的义务,故TYXN公司追讨该16.4万元货款所支出的律师费应由QQXN公司承担。关于QQXN公司拖欠TYXN公司的其他货款,因双方没有对律师费作出约定,故QQXN公司无需承担TYXN公司追讨其他货款所支出的律师费。TYXN公司为证明已经支付了律师费4万元,向本院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本院对此予以确认。TYXN公司支出的律师费4万元,系追讨涉案全部货款所支出的律师费,故按照债权比例,追讨《销售合同》所涉16.4万元的律师费为8719元,该费用应由QQXN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QQXN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TYXN公司支付货款7523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6月1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东莞QQXN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天津TYXN公司支付律师费8719元;

三、驳回原告天津TYXN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085元,由原告天津TYXN公司负担322元,由被告东莞QQXN公司负担57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钱法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书记员

李素艳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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