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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Z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Z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L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337657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2000元(按应返还预支款140000元的30%计)。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接深圳市布吉大芬老村环境卫生治理项目用电安全治理项目,2018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布吉大芬老村项目发包工程合同》,将劳务等部分分包给被告,约定被告不得拖欠工人工资。2019年5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书》,明确劳务人员劳资及其他纠纷均由被告承担,与原告无关。2019年7月31日,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原告为维护社会稳定,被迫以借款形式向被告预支未来的工程款140000元(后来工程实际未做),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内还款,未还另付30%利息(即违约金)。2019年9月23日,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且无法联系,某社区工作站协调,原告考虑到70周年国庆的社会稳定,同意代被告垫付拖欠劳务工工资共计197657元。大芬社区工作站为此向原告出具《证明》,证实原告已付清所有劳务款给被告,并借支140000元给被告支付工人部分工资,同时为了社会稳定,在工作站见证下,所有劳务工工资欠款已全部由原告代为付清。后经多次追索,被告一直欠款未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布吉大芬老村项目发包工程合同》约定:原告将布吉大芬老村环境卫生治理项目及用电安全治理项目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包工不包料,被告执行与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条款及责任,按用工合同内的条款按时结算,付清工人所有工资,如发生劳资纠纷,被告应与工人协商解决,拖欠工资款及其他纠纷全部与原告无关。

2019年5月29日,被告出具《承诺书》,内容为:被告从2017年11月30日起从总承包方原告处承接西坑社区梧岗路改造工程混凝土路面浇注及其零星丁程、横岗中学配套规划二路工程路基垫层及人行道铺设等及其它零星工程、布吉衔道大芬老村环境卫生治理项目及用电安全治理项目等项目工程,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被告均与劳务人员签订了劳务合同书,若与劳务人员发生劳资及其它纠纷,全部由被告负责,与总承包方原告无关。

2019年7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14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否则付利息30%。

因被告拖欠工人工资,某社区工作站协调,2019年9月16日,原告为被告垫付工人刘贵明工资26000元、孙安平工资9300元、刘书记员春工资8239元、王友明工资11500元、陈洪军工资7700元、廖建平工资10000元、廖加全工资14918元、秦建波工资7700元、刘庆华工资15300元、周小平工资14600元、刘良建工资12700元、邹为国工资8700元、徐必贵工资33000元、尹义波工资18000元,共计197657元。上述人员均于2019年9月16日向原告出具《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款项。

2019年9月23日,深圳市布吉街道某社区工作站出具《证明》,内容为:2019年9月16日上午部分劳务工到工作站投诉大芬老村用电安全治理项目劳务分包方被告欠工人工资款,工人并无法联系到其本人,要求工作站协助解决欠薪问题;经了解,大芬老村用电安全治理项目负责人原告已付清所有劳务款给被告,并借支了140000给被告支付工人部分工资;现在工作站积极协调下,原告同意代被告支付该项目所有劳务工欠款,并在工作站见证下,劳务工所有工资欠款已全部由原告代为付清。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40000元支付工人工资及原告被告垫付工人工资197657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债务应予清偿,原告主张被告偿还337657元(140000元+197657元)债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2000元。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原告款项14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否则付利息30%。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该笔款项是基于双方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且该款项用于被告支付工人工资,该债务不同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系为获取高额的利息而出借款项,约定的逾期未付还款支付利息30%,是为违约金条款,该约定是被告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遵照履行。现约定的还款期早已届满,被告未偿还原告140000元,应按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42000元(14000元×30%),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L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Z某某人民币337657元;

二、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违约金人民币4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4.85元,公告费450元,合计7444.85元,由被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法官

人民陪审员 虞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曾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欧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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