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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X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H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D某某,系其丈夫。
被告D某某,男,汉族。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人民币,下同)2、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9万元为基数,利率按月利率2%,自2018年9月16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10月15日,为1800元);3、律师费1万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4、担保费1000元由两被告共同承担;5、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当庭变更诉请中本金数额为77179元,利息起算时间为2018年12月12日。
被告答辩称,本金为77179元。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D某某曾系朋友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从事金融行业,月收入过万元。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两被告从事旅游行业,自营公司,月收入不稳定。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有资金。
五、被告借款的用途:公司周转。
六、被告借款的数额:20万元。
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转账。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其平安银行深圳罗岗支行尾号6641账户向被告D某某招商银行尾号3788账户转账20万元。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有。原告作为出借人、两被告作为借款人,于2017年10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无。
十、还款约定:
1、《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1个月,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
2、两被告后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8年6月22日前还清借款。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第二条约定上述借款利息按借款金额的3%/月。
十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不还款的,出借人可到龙岗法院起诉,诉讼费、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
2、《承诺书》约定若借款人并未如期向X某某先生(本案原告)归还本金加利息,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包括违约金,违约金见按照借款总金额每日千分之六计算。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双方确认剩余本金为77179元。
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原告确认两被告已支付2018年12月11日前的利息。
十五、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
十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原告提交《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金额为1万元。
2、原告提交保全担保费(保险费)发票,金额为1000元,两被告同意承担该费用。
3、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D某某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52×××88账户,该账户余额不足,查封被告H某某名下车牌号为粤B×××**的小型汽车。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两被告确认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7179元,应及时偿还。《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原告主张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原告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两被告应承担律师费1万元。两被告同意支付担保费1000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H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X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7179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H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律师费人民币1万元;
三、被告H某某、D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某某担保费人民币1000元。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865元(原告已预交1178元)、保全费人民币938元(原告已预交),均由被告H某某、D某某负担。
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当庭宣判,原、被告均选择邮寄方式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法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