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C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某县。

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X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五期41号楼B座2601。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法官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余陪审员、温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请求,原告基于信任关系,自2014年8月起陆续向其提供借款,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2分,2015年5月19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就要求被告对双方过往债务进行结算,被告即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截止2015年5月9日,被告确认拖欠原告款项共计53300元,见被告表现充分诚意,原告就从该日期继续向其提供借款,被告自2015年6月起无法联系,经合计,被告共计拖欠原告本金29103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103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准,利率按每月2%,自2015年6月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8月份,为8148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人X某某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19日止,结欠C某某人民币53300元”。落款处有被告的签名确认,双方未就借款利息作出约定。原告在庭审中称该笔借款系对被告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19日期间向原告借款的一个结算,并提交了原告在该期间向被告转账的银行记录予以佐证。另查,根据原告提供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的银行交易凭证显示,原告在该期间陆续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转账金额共计18773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银行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欠条》及银行转账记录显示被告向原告借款53300元并且被告已经收到上述借款,被告确认收到原告的上述款项,未对该证据提出异议及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予以采信。对于2015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28日期间银行转账的187730元,虽原告只提交了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但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者其他债务,本院依法采信原告的主张,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4103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未就还款期限及利息作出约定。原告要求被告自借款2015年6月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2%利率支付利息,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被告应以借款本金241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即2016年8月31日)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C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4103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人民币2410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8月3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888元、公告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X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龚法官

人民陪审员 余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温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书记员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咨询或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