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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申请执行人):L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律师,广东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律师,广东深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L某某,曾用名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被告(被执行人):X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被告(被执行人):L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被告(申请执行人):Z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律师,广东冠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广东冠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H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恩施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广东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普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金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请执行人):W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被告(申请执行人):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XXX。
被告(申请执行人):H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XXX。
被告(申请执行人):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XXX。
被告(申请执行人):L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XXX。
被告L某某、L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CGSY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某街道XXX。
法定代表人:Y某某。
原告L某某诉被告L某某、X某某、L某某、H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深圳市CGSY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律师、被告H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被告L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L某某、X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W某某、深圳市CGSY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案件关于鸿翠苑A栋2××3号房产(房产证号20××**)拍卖所得价款的执行分配方案;2、将鸿翠苑A栋2××3号房产拍卖所得价款移交原告(2015)深龙法执字第1186、1676号执行案法官主持分配;3、判决鸿翠苑A栋2××3号房产的拍卖所得价款按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L某某、L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因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186、1676号。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L某某、X某某名下共同所有的鸿翠苑A栋2××3号房产(房产证号20××**)拍卖,并按照L某某、X某某各占50%的比例对各债权人进行分配。原告认为其作为该房产的首封人,该房产应当在原告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中进行处分,而不是由案件的承办人对该房产进行处分并分配;原告与L某某之间的债务发生在L某某与X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应当分得房产拍卖款中X某某所占50%的部分,原告不服案件的分配方案,故诉至法院。
被告H某某辩称,执行款分配方案公平公正,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提异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属滥用诉讼权利,严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L某某辩称:赞成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按照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重新分配,扣除抵押权后的款项,再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登记于X某某名下的50%产权拍卖款应当用于清偿L某某名下50%的价款。所以我方认为执行款分配方案确有不公,我方要求我方应该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再多分10%。
被告L某某、X某某、L某某、Z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H某某、W某某、深圳市CGSY公司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通知书》、《执行款分配方案》、其他债权人针对《执行款分配方案》及原告的异议书提出的书面意见、鸿翠苑A栋2503房的产权清单及(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L某某、L某某之间的债务是否能够作为被告L某某、X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参与到鸿翠苑A栋2503房拍卖款的分配中。
原告与被告L某某的债务发生在2014年4月期间,处于被告L某某和X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在确认原告债权的(2015)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58号案件中,并没有将该债务确认为是被告L某某和X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在该案之后也未通过诉讼等方式请求确认该债务为被告L某某和X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X某某也未向原告认可该债务是其与被告L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在没有生效法律文书或当事人认可的情形下,不宜在本案中处理原告与被告L某某、L某某之间债务是否属于被告L某某、X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作为债权人在诉讼过程中首先查封了被告L某某、X某某名下的鸿翠苑A栋2503的房产,被告H某某作为该房产的抵押权人亦向本院提起诉讼,确认对该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本院作为首封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有权对该房产进行处分;至于由本院哪个法官直接进行处分,属于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不属于执行异议之诉可处理的争议范围。
《执行款分配方案》依照“一、执行费11112元、评估费7750元、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10000元;二、本案抵押债权871105元;余款815174元,被执行人L某某、X某某各占一半即407587元,按两被执行人各自所负债务,按比例分配”的顺序进行分配,除原告对该分配方案提出异议外,其余债权人均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并且被告Z某某、H某某、L某某、L某某、W某某、H某某、深圳市CGSY公司均对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不予认可,因此该执行分配方案得到了大部分债权人的认可;虽然被告L某某在本案答辩中赞成原告提出的分配方案,但被告L某某未在异议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应视为被告L某某同意依据该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综上,《执行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L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L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法官
人民陪审员 林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陈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廖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