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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ZRSF公司诉G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6年07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W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G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与被告G某某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从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承租大皇公商业中心第五、六栋楼,用于对外出租。2011年6月21日,原告将位于平湖办某社区大皇公商业中心第五栋和第六栋二层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休闲沐足项目用途,具体约定如下:(1)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21日至2021年6月20日止;租金每月22932元(人民币,下同),每叁年递增一次,具体为第4、5、6年每月租金25225元,第7、8、9、10年(即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20日期间)每月租金27748元;物业管理费每月800元。(见《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第1款)。(2)在租赁期间,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应向甲方补交两个月租金作为补偿金。(见《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4款)。(3)在该商铺成功租与他人前,租金仍由被告承担。(见《商铺租赁合同》第四条第4款)。2017年1月16日,双方补签《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对上述约定予以确认。2018年2月份起,被告开始拖欠租金(含管理费800元)及水电费,且未将商铺返还给原告。原告迫于无奈,于2018年9月7日通过广东法院诉讼服务网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支付租金、水电费和赔偿金等费用。龙岗法院立案后,因原告申请,查封了被告的银行账户,被告因此找到原告,于2018年12月1日与原告协商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1)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租金贰拾万元(偿还2018年2至8月租赁租金款19519元,余款6481元),被告同意对上述案件申请撤诉、申请解除查封);(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个月内,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9至11月租金85644元、2至5月水电费28716元,共计114360元,扣除第一条所述余款6481元,为107879元;(3)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常交租;(4)被告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原告有权即时重新起诉,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签订上述《协议书》后,被告即按协议第一条约定向原告支付了20万元,原告也遵守约定向龙岗法院申请撤诉、解除查封,被告得以取回被冻结的款项三万余元。但被告支付20万元后未履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至今也未将涉案商铺返还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反复违约,已无诚信可言。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5万元,请求法院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合计17128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481元,为164807元;三、被告继续向原告支付租金,自2019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商铺返还之日为止,暂计1个月为28548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2月至5月水电费合计28716元;五、被告向原告支付2个月租金即57096元作为赔偿金;六、律师费15000元由被告承担;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作为出租方(甲方)与被告作为承租方(乙方)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同意出某街道某商铺和第六栋二层商铺给乙方作为经营休闲沐足项目用途,租赁物的建筑面积约1274平方米;第2.1条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从2011年6月21日开始到2021年6月20日结束。(2011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20日计半年为装修免租期)。合同第2.4条约定,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均须依法认真履行。租赁期间,乙方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请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补交两个月租金给甲方作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补偿金,并结清水电费等一应费用后,将不动产交还给甲方,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所交租赁押金、水电费押金不退。如乙方逾期欠租超过一个月,不办提前终止合同的手续,也不搬走物品交回商铺的,表示乙方对其租货商铺内一切财物的放弃,甲方可自行处置,并可将该商铺另行租与他人。在该商铺成功租与他人之前,其租金仍由乙方承担,甲方并可继续追究乙方的其他违约责任。合同第3条约定,租赁费用:1、每月租金22932元整(每平方米¥18/月),物业管理费按800元/月收取。租赁押金45864元整,水电押金10000元整,押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并交还商铺后退回乙方。租金每3年递增一次,具体为第4、5、6年每月租金25225元整;第7、8、9、10年每月租金27748元整。2、租金按月缴交。乙方应在每月五日前缴清当月租金,每月十五号前缴清上月水电费等费用,如超过五天未能缴清租金、水电等费用,甲方有权禁止乙方在本商业中心的经营活动。如超过十五天未能缴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租赁合同,并按乙方提前终止合同处理。合同第5.2条约定,乙方承租商铺的水费、电费、城市卫生费,本商业中心的公共电费,由乙方按月交付给甲方。电费按供电部门收费标准(分摊变压器固定租金后)即每度加收电损费叁角;水费按自来水公司收费标准每方加收损耗费伍角。

原告提交了其(乙方)与深圳市平湖股份合作公司(甲方)于2007年9月11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第六款约定,乙方有独立经营权,拥有自行出租租赁物或与第二方合作经营单项目的权利,如与第三方合作的,应书面知会甲方。

原告提交的《收款收据》显示2018年5月17日被告支付2018年1月份水电费及2018年2月份部分的租金。原告提交的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的自制水电费收费通知单显示,所涉商铺代码为大皇公商业中心第五栋二层沐足,2018年2月水电费为13556.90元,3月水电费为6408.80元,4月水电费为6522.50元,5月水电费为2227.70元,以上共计28715.90元。

另查,原告曾因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将被告诉至本院,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被告向其支付拖欠的2018年2月至2018年8月的租金合计193519元,支付拖欠的2018年2月至5月水电费28716元,支付两个月租金57096元作为赔偿金,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起至商铺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的上述起诉。原告在该案起诉后,于2018年12月1日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内容为“兹有乙方拖欠甲方租金、水电费等,甲方已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租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偿还2018年2至8月租赁租金款193519元,余款6481元),甲方同意对上述案件申请撤诉、申请解除查封。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叁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支付2018年9至11月租金85644元、2至5月水电费28716元,共计114360元,扣除第一条所述余款6481元,为107879元。三、乙方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常交租。四、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即时重新起诉,诉讼费、律师费、保函费等由乙方承担。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二份,各执一份。”该份《协议书》下方甲方处有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盖章,乙方处有被告的签名并捺指印。

原告陈述上述《协议书》签订后,其在被告向其支付了20万元款项后向本院申请解除了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并因与被告达成该协议而未参加案的庭审,本院作出按原告撤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书。原告确认被告在支付了《协议书》中的20万元后未履行其他条款约定的义务,被告仍在使用涉案商铺,未向其返还商铺。

原告明确本案中其诉请的水电费为2018年2月份至2018年5月份期间的费用。原告诉请的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2019年3月1日起的每月租金均包含物业管理费800元。

另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所涉房屋所在的某街道某社区大皇公工业区5幢、6幢于1992年6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告提供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显示,原告2019年2月28日因与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而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产生律师费15000元。

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协议书》、《收款收据》、《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收费通知单、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庭审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间的房屋租赁关系真实存在,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关于合同的解除问题,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逾期支付原告租金、水电费等费用已达到双方约定的原告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原告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解除的《商铺租赁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171288元(含物业管理费),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481元为164807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被告向其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涉案商铺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8548元(包括租金27748元及物业管理费800元)的标准计算,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诉请的2018年2月至5月的水电费28716元,被告在《协议书》中对此进行了确认,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两个月租金55496元为赔偿金的请求,因《商铺租赁合同》有明确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15000元律师费,有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与被告G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

二、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支付自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租金(含物业管理费)合计164807元;

三、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支付自2019年3月1日起至涉案商铺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含物业管理费),每月按28548元(租金27748元、物业管理费800元)计;

四、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支付2018年2月至5月的水电费共计28716元;

五、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补交两个月租金57096元作为赔偿金;

六、被告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ZRSF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5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法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方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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