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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C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置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某区。
法定代表人:Y某某。
C某某诉被告深圳市某某置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律师、被告的法定代表人Y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退还租赁押金68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40元。(计算公式:6800元X30%);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的答辩要点:原告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内与业主单独联系,双方串通私下签订合同事宜严重侵害被告合法权益,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和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租客必须按照原有返还保持原样,人为损坏需要赔偿,但原告未征得被告同意和现场查验的情况下,仅凭业主同意就清空房屋内的所有用品,原告行为同样侵害被告权益,被告认为扣押金合情合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于2021年3月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深圳市某区**街道**社区**路**号**广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每月3400元,押金6800元,租赁期限为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6800元并足额支付租金及各项费用至合同期满。合同期限届满后,原、被告未就涉案房屋再签订租赁合同,由原告与涉案房屋业主直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原告称之所以直接与业主续签合同,是因为业主在原、被告租赁合同到期后,未再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
被告主张原告与涉案房屋业主系在合同期内续签的合同,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另查,涉案房屋具有房产证,双方对此均予以确认。
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一系列证据及庭审陈述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结合现有证据及庭审情况,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押金。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自然履行届满,原告在租赁期限内不存在违约行为,无论原告与涉案房屋业主何时签订合同,均未影响到涉案租赁合同的履行,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押金6800元。
关于违约金。双方并未有关于本案情形中违约金的相应约定,原告的该项诉请没有相应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某某置业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C某某退还押金6800元;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1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12.5元,逾期不缴纳,本院予以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法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