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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H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被告:H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律师,广东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811010062。
原告H某某与被告H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H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钧、被告H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原告为了孩子能取得翠北小学学位,与被告协商,由被告配合原告就被告名下位于深圳市某区某商铺租赁合同》。涉案的房产实际由被告出租给了第三方使用。
2021年4月30日,被告出具《补充协议》,承诺房屋租赁合同后续签一年,提供翠北小学学位,并承诺在2022年小孩读书前不卖房子。
二、基于上述原因,原告委托邱晓欢于2021年4月30日向被告转款35000元作为学位使用款项。
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费用人民币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就被告名下房产签订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求达到原告孩子能获得心仪的小学学位的目的,作为交换条件,原告支付被告35000元的学位使用费。本院认为,原告为了孩子能到心仪的学校就读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以虚构《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以达到获取学位的目的,显然有违公序良俗,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原、被告间以被告配合虚构《房屋租赁合同》协助原告骗取小学学位而取得对价的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被告并未证明其因此受到损失需由原告分担,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学位使用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返还人民币3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经预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受理费人民币33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叶法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