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个人信息保护声明:本判决书本由司法机关按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乃陈志钧律师代理的案件,为保护当事人个人隐私,在本判决书上传本网站前,陈志钧律师已对当事人信息进行了最大程度的匿名化处理,如本判决书相关当事人仍认为继续在本网站登载本判决书存在泄漏您个人隐私风险,请您与陈志钧律师联系处理(联系方式:陈志钧律师,电话18088886636,电子邮箱:1201222@qq.com),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H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惠州市某区。
委托代理人:鄢律师,系广东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惠州市。
委托代理人:陈志钧,系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Y某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地址:惠州市。
原告H某某与被告C某某、Y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法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H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鄢律师律师、被告C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志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Y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诉辩意见
原告起诉称: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经过协商达成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不低于15%,借款期限为两年,即到2016年1月16日,两被告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天原告通过其女儿曾乾贞的银行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了全部借款伍拾万元整。2016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提出续借两年,出于对两被告的同情与信任,原告同意再续借两年,并由两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限4年,年利率为15%,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并备注了两次借款期限。2018年1月16日借款再次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还款,被告躲避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己如实支付了借款给被告,在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却故意躲避原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构成违约,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现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暂计至2018年1月16日应支付利息为3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C某某答辩称:在2015年到2016年之间先后还了10万元给原告,因时间较长记不清楚具体时间。
被告C某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被告Y某某未作答辩和向法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告与两被告经过协商,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年利率不低于15%,借款期限为两年,即到2016年1月16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通过其女儿曾乾贞的银行卡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支付了全部借款50万元。2016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两被告经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再续借两年,两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自2014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6日,期限4年,年利率为15%,到期本息一次付清,并备注了两次借款期限。该借条由两被告签署名字。2018年1月16日借款到期后,原告找两被告要求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C某某共偿还10万元利息。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明、《借条》、银行转账回单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借款50万元,该借款关系成立并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债务应当依约及时偿还。两被告借款后,向原告偿还10万元,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偿还其他借款利息及本金,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Y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C某某和被告Y某某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H某某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4年1月16日起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扣减已偿还利息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告已预交5900元),由被告C某某、被告Y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法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张燕
书记员庄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