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委托辩护协议书
甲方(委托人):
乙方(受托人):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作为胡伟之辩护人,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之辩护人。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了解胡伟所涉案件案情、代为提供举报线索、辩护、会见,至一审终结时至。
第三条 双方协商同意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一次付清: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之 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 ;
第四条 乙方须本着勤勉、谨慎、诚信原则,依法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为甲方谋取最大权益,格守职业道德,为执行代理事务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严格保密,如有违反,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甲方须真实地向乙方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发现甲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有权中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一审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 方: 乙 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