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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再解“执行难”

日期:2008年11月28日 | 来源:互联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整理 | 字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并于近日印发,该司法解释将于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共四十条,以二00七年十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基本依据,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多方调研、论证,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如何正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执行管辖、执行救济、执行机构、申请执行期间、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财产报告、执行威慑机制等多项制度作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解释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介绍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修改,完善了执行法律制度,对解决执行难,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决定》的内容比较原则,人民法院在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明确的地方。此次司法解释通过对《决定》的进一步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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