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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难点在哪里?

日期:2008年11月28日 | 来源:原创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中共中央日前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问题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和建议。

—— 笔者注

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国家建设的战略性目标,这一目标,可以说只许成功不许失败。但是,万里长城不是一天堆成的,同样,法治国家的建设也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可以说,经过改革开放30年来的建设,中国已经建立了基本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制”。但是,“法制”与“法治”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结果与效果却大相径庭。所谓法治国家,既是要老百姓当家作主,法律主要用来监督国家的行为而不是老百姓的行为,法律主要是用来保障老百姓的权利而不是为了督促老百姓遵守法律义务,法律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家的权利而不是为了保障国家的权利,法律是为了保障社会的整体权益和公平而不是为了保障部分人的特权等等。而很明显,观察我们现在的社会,虽然国家法制建设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离“法治”国家的目标还是有不小的距离。所以改革还要继续进行,推向深入。

那么,作为建设法治国家重要一环的司法体制、工作机制的改革,现阶段主要的难点或者说关键点在哪里呢?

在笔者看来,我国的法律制度(即“法制”)已经达到了相对高的水平,已经相对完备。但是中国人向来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也就是说,在现有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司法体制的改革主要要关注如何将这些法律制度贯彻到底、如何彻底的执行这些制度。而所谓的法律制度的执行,也就是所谓的司法制度了。也就是说,现阶段深化司法制度改革,就是要提高司法的“执行力”问题。而司法的主体就是政府及审判机构,所以要贯彻提高司法的“执行力”就是要提高政府及审判机构的“执行力”。

提高政府及审判机构的“执行力”,又可以分为正反两个方面,即积极执行方面和消极执行方面。

所谓积极执行,即法律要求政府及审判机构要做到的事情,政府及审判机构应该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使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所谓消极方面,即法律要求政府(一般不包括审判机构)不能干预的事情,政府一定不能伸手,而应该由审判机构等进行裁判,依法作出裁定、判决。

而现实中,因为政府权力和审判机构等法律机构的权力是相冲突的,所以大多数情况下,政府也有自知之明,不能直接以政府名义干预司法(审判机构),而往往借党组织的名义进行干预。所以说,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的难点,是管好政府,使政府该做的要做不该做的不能做,而追根到底,便是要我们党也要管好自己,不被某些人以党的名义干预司法。

综上所述,深化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知易行难。但在目前的情势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已经箭在弦上不得不发,中央此时此刻作出此决定,可谓“好雨知时节,润物细无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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