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试第一称被第二名花钱劝弃考"相关话题登上热搜。据考生自述,其在某场招聘或录用笔试中位列第一名,却称对方当事人通过金钱利诱、请托等方式,劝说其主动放弃考试资格或退出后续环节,以便对方递补上位。事件引发公众对考试公平、诚信择业以及"花钱买退赛"行为法律后果的广泛关注。
作为执业律师,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就此类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分析,供读者参考。需要说明,本文仅基于网络公开报道的事实框架进行法律层面的探讨,具体责任认定仍需以有权机关查实的事实为准。
一、"花钱劝人弃考"的民事法律评价
从民法视角看,考试(尤其是国家或者其他用人单位组织的录用考试)往往关系到考生的公平竞争权与择业机会。若一方以金钱为对价,诱使另一方放弃本可主张的考试资格或录用机会,可能触及以下民事规则:
1.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第八条进一步规定,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金钱利诱他人退出公平竞争,实质上破坏了考试选拔所依赖的诚信与公平秩序,若由此订立的"私下协议",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2. 侵权责任的边界。若利诱行为伴随欺骗、误导,致使被劝方在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下放弃考试,被劝方可能依据民法典关于欺诈、侵权的规定,主张对方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需注意,单纯的"你给我钱、我主动放弃"若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民事救济空间相对有限;真正产生法律责任,往往取决于手段是否正当、是否损害了第三方或公共利益。
二、刑事风险的边界在哪里
不少网友关心:花钱劝人弃考会不会构成犯罪?答案取决于具体手段和情节: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可能。所谓"花钱劝弃考"的前提是第二名考生以非法手段获取了第一名考生的个人信息,否则无法进行后续违法活动,因为,第二名考生首先触碰了泄漏。
2. 行贿、受贿的红线。若考试的组织者、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收受财物后违规操作、帮助考生递补或篡改结果,则可能触及行贿罪、受贿罪或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单纯的考生之间的金钱约定,一般难以直接构成行贿受贿,但若牵扯到公职人员,性质将发生根本变化。
3. 寻衅滋事等扰乱秩序的认定。若一方采取滋扰、威胁、纠缠等方式逼迫对方弃考,严重破坏考试或招录秩序,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视情节受到治安处罚乃至刑事追究。
三、考试机构与被劝考生的救济路径
对于招录方而言,一旦发现考生之间存在不正当交易,可依据考试公告、录用规则等,对违规考生作出取消成绩、记入诚信档案乃至一定期限内禁考的处理。这是行政管理范畴,也是对考试公平的制度兜底。
对于自称"笔试第一却被劝弃考"的考生,若其主张属实并能提供证据,可采取的行动包括:向招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线索;如自身因受欺诈、胁迫而作出放弃表示,可依法主张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若因对方不当行为导致其丧失录用机会并产生实际损失,可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考虑提起民事诉讼,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四、律师提示:证据与边界同样重要
热点事件下,情绪容易替代证据。作为普通考生或公众,应把握两点:
其一,任何法律责任的成立都以证据和查实事实为前提。各方在发声、维权时,应注意留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录音录像等材料,避免仅凭单方陈述作出定性。
其二,勿以"维权"之名实施违法之举。反映问题应通过正规渠道,而非网络暴力或私力报复,否则可能从"受害者"转为"违规者"。
结语
考试公平是社会流动的重要基石。无论最终查实结果如何,"花钱劝人弃考"所折射出的诚信缺失与规则意识薄弱,都值得警惕。对于考生而言,守住规则底线既是保护自己,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权益可能受损的一方,理性取证、依法维权才是最稳妥的出路。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