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沿海城市遭遇台风带来的强降雨,当地一家大型主题乐园园区内出现大面积积水,部分区域水位漫过脚踝,游客身着雨衣涉水通行的画面在网络上被广泛传播,被网友调侃为「限定版水上乐园」。园方当日提前数小时闭园,取消了花车巡游、城堡灯光秀等全部室外演出项目,同时宣布对特定日期内未使用的门票及配套产品提供全额退款或免费改期。与此同时,仍有不少游客抱着「台风天人少、不用排队」的想法冒雨入园,入口处一度排起长队。
这条热搜在当日各大榜单上位居前列。围观之余,其中的法律问题其实相当密集,也相当贴近普通人的生活:门票钱到底该不该退、退多少?园方临时取消了我最想看的表演,算不算违约?积水里滑倒摔伤了,乐园要不要赔?园方说「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句话有没有法律效力?极端天气下,乐园该不该干脆闭园?
需要先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全部是民事合同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与行政监管层面的问题,不涉及任何刑事责任,也不针对任何具体经营主体或个人作评价。以下按法律焦点逐一展开,凡涉及权利归属或权益受侵害的,均列明具体条款并复制法条原文与司法解释原文。
一、先解决一个前提问题:买张主题乐园门票,到底成立了什么合同
很多人以为,去主题乐园玩就是「买张票」这么简单。从法律上看,游客支付票款、经营者提供在特定时间、特定场所内游玩园区设施并观赏演出的服务,双方之间成立的是一个服务合同。这个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同时受到合同法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的双重约束,在特定情形下还要参照旅游领域的专门规则。
为什么要参照旅游领域的规则?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把「自行旅游」的情形明确纳入了参照适用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现行有效)第一条原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请特别注意最后一款。游客自己在网上买票、自己开车或坐地铁去主题乐园游玩,不经过任何旅行社,这就是典型的「自行旅游」;主题乐园则属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此,前述司法解释关于安全保障义务、格式条款效力、责任竞合选择的一系列规则,都可以参照适用于主题乐园与游客之间的纠纷。这是本文后续分析的基础,也是很多游客在维权时容易忽略的一个有力依据。
二、台风是不是「不可抗力」?这个定性决定了后面所有问题的走向
台风及其引发的强降雨,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为不可抗力。这一点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一百八十条原文: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台风的形成路径虽然可以被气象部门预报,但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其发生时点、强度、降水量以及具体影响范围仍属于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
这里必须澄清一个常见误解:不可抗力不等于「经营者什么责任都不用负」。民法典采用的是「根据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的规则,并且给不可抗力的援引方附加了通知义务和证明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原文: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园方要主张免责,前提是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本次事件中,园方提前发布天气提示、公告闭园时间、同步推出无损退改政策,从法律上看正是在履行第五百九十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和减损义务。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也在客观上大幅降低了后续纠纷的发生概率。
如果台风导致游玩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例如全天闭园、游客根本无法入园),游客有权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原文: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顺带厘清另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情势变更。有读者会问,台风算不算「情势变更」?答案是不算,两者是并列而非包含关系。情势变更针对的是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非不可抗力的重大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明确限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自2023年12月5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三十二条原文: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等原因导致价格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涨跌,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但是,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变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请求变更合同,对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或者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对方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时间、当事人重新协商的情况以及因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对应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原文: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结论很清楚:台风走的是不可抗力的路径,而不是情势变更的路径。游客主张退票,援引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即可,不必绕道情势变更。
三、只是提前闭园、取消了室外演出,票钱能不能退?退多少?
这是本次事件中最具普遍意义的问题。要区分三种情形分别讨论。
第一种情形:全天闭园,游客根本没能入园。此时合同目的完全落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解除合同,园方应当全额退还票款。这一点争议不大。
第二种情形:游客已经入园,但园方提前数小时闭园,并取消了全部室外演出和部分室外景点。这属于典型的「部分履行」或者说「履行不符合约定」。游客买的是一整天的完整游玩体验,包含巡游、灯光秀等标志性项目,这些项目的取消构成服务内容的实质性减损。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原文: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原文: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这里要作一个重要的区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取消,园方依据第五百九十条可以免除「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但这不等于园方可以保有与未提供服务相对应的那部分对价。免责针对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对价返还。游客据此主张「减少价款」,即按未实际享受的服务比例要求部分退款,在法理上是成立的。至于具体比例如何计算,实践中通常要综合考虑闭园时长占全天营业时长的比例、取消项目在整体服务中的权重、游客实际已享受的室内项目数量等因素。
需要坦率说明的是:主题乐园因极端天气提前闭园、取消部分室外演出后的门票退费比例,目前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作出量化规定,实践中主要依靠个案裁量与经营者自主政策解决。
第三种情形,也是本次事件中园方实际采取的做法:主动提供全额退款或免费改期。这在法律评价上属于经营者以自愿方式提供了高于法定标准的救济。既然游客可以选择全额退款或改期,那么继续入园游玩就应视为其在知情前提下作出的自主选择,事后再主张全额退款的空间就相对有限了。
这里顺带提示一个常被忽略的点: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是需要支付定金的套餐产品(例如酒店加门票的组合),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定金罚则不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原文: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非违约方主张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台风导致行程无法成行,商家不能以「定金不退」为由扣款,消费者也不能反过来要求商家双倍返还定金。
四、购票须知里那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到底有没有效力
几乎所有的在线购票页面底部,都躺着一份密密麻麻的《购票须知》或《游园规则》。这些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消费者逐一协商的,属于标准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不是无效条款,但它受到一整套严格规则的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原文: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请求退款是消费者在服务未获提供时的主要权利。一份不区分任何原因、一概排除退款的条款,属于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的「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在因不可抗力导致服务无法提供的情形下,通常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对此有更直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行有效)第二十六条原文: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十七条原文:
「第十七条 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司法解释层面的对应规定同样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原文: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旅游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旅游经营者责任、加重旅游者责任等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旅游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请求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条对网络购票场景极为关键的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十条原文:
「第十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其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对于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其举证符合前两款规定的除外。」
这一条的实务分量很重,包含两个要点:其一,举证责任在经营者一方,不是消费者去证明「我没看到」,而是经营者要证明「我已经充分提示」;其二,仅仅在App购票流程里放一个勾选框或弹窗,不足以证明已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绝大多数在线购票流程都停留在勾选环节,一旦进入诉讼,经营者在这一点上的举证并不轻松。
五、在积水里滑倒摔伤,乐园要不要赔?这是本次事件最值得警惕的法律风险点
社交平台上的画面看起来很有趣,但涉水通行本身伴随真实风险:看不见的台阶落差、井盖移位、地面湿滑、路面电力设施可能存在的漏电隐患。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责任如何划分,取决于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主题乐园属于典型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完全落入本条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消费者权利角度作了对应规定。第七条原文: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八条原文: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四十八条原文: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旅游领域,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为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原文: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司法解释第八条对告知、警示义务作了双向规定,这一条对本次事件尤为对症。原文: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是双刃的:经营者不作警示要担责;游客无视警示硬闯,也要自负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现行有效)第八十条原文:
「第八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
(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
(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
(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原文:
「第七十九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旅游者安全保护制度和应急预案。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开展经常性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旅游法第八十一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原文:
「第八十二条 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
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对深圳本地读者而言,还有一条地方性法规值得记住。《深圳经济特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有效)第九条原文: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服务、场所和设施,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对正确使用商品、场所、设施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作出说明和标明。
在经营场所内,消费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经营者应当提供及时必要的救助。」
这一条把「场所和设施」明确写入了警示义务的对象范围,并且规定了经营者在场所内的即时救助义务,标准高于上位法的一般表述。深圳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游乐场所、景区在台风暴雨季节,应当特别注意这一条。
综合起来,判断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实践中一般考察这样几个方面:是否在积水区域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隔离措施;是否安排了足够的引导人员疏导游客绕行;是否及时切断了低洼区域的户外用电设施;是否对老人、儿童、孕妇等群体采取了额外保护;发生游客滑倒后是否第一时间提供了救助。这些都做到了,即便游客仍然摔伤,园方的责任会被大幅减轻甚至免除;反之,未设警示、未派人引导、放任游客在深水区通行的,责任就很难推卸。
游客一方的过错同样会被考量。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事件中游客涉水拍照的行为,不宜简单套用「自甘风险」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原文: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自甘风险的适用对象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限于参加者之间的相互免责;在积水的园区里正常通行,并不属于对抗性文体活动。更关键的是本条第二款:活动组织者的责任仍然回到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即安全保障义务的框架,组织者并不因参加者自甘风险而免责。
还需要坦率说明的是:园区路面积水导致游客滑倒摔伤的责任比例如何划分,目前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作出量化规定,需要由法院结合个案证据裁量认定。此外,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本)已不再单设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专门条款,相关规则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与前述旅游纠纷规定直接调整,该解释主要解决赔偿项目与数额的计算问题。
如果确实受伤了,可以主张哪些费用?该解释第六条原文: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七条原文: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后补充一个很实用的选择权规则。同一件事造成人身损害,游客既可以告违约,也可以告侵权,选择权在自己手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原文:
「第三条 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两条路径各有利弊:违约之诉举证相对简单,只需证明合同关系与履行瑕疵,但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之诉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需要证明过错与因果关系。选哪条,要看具体的损害构成和证据情况。
六、台风天还照常开园、入口排长队,这本身有没有法律问题
这是舆论争议最大的一点:既然明知台风来袭,为什么不干脆闭园?
从现行法律看,除非地方政府依据应急预案发布了停止营业的强制性指令,否则法律并未一概禁止景区在台风天气开放。经营者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这一自主权受到两项约束:一是充分告知,二是流量控制。
关于告知,前述旅游法第八十条、旅游纠纷规定第八条已经明确要求经营者就「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事先作出明示说明或警示。台风天开园,园方应当在售票环节、入园环节、园区现场以显著方式提示天气风险、项目取消范围、闭园时间调整,而不能等游客付了钱、进了园才发现大半项目关停。这也是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应有之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原文: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原文: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原文:
「第十条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原文: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原文: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关信息,不得通过虚构经营者资质、资格或者所获荣誉,虚构商品或者服务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篡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关于流量控制,旅游法第四十五条原文:
「第四十五条 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在极端天气下,室外区域关闭会把游客集中挤压到有限的室内空间,实际承载压力远高于平常。经营者此时更应当主动限流、分流,而不是任由入口排起长队。
另外,如果园区内部分餐饮、零售、游乐项目是交由第三方经营的,责任还会向外扩张。旅游法第五十四条原文:
「第五十四条 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这是连带责任,不是补充责任,分量很重。游客在园内某个由第三方运营的商铺前滑倒受伤,园方无法以「那不是我们经营的」为由推卸。
必须说明的是:台风预警状态下大型游乐场所是否必须停止营业、何种预警级别对应何种处置措施,主要由各地防汛防台应急预案与政府指令规范,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经营者的合规起点,是严格执行当地政府发布的停业指令与应急响应要求。
七、给游客和经营者的实操提示
先说游客一方,遇到这类情况,建议按以下顺序处理。
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手机拍下积水现场、警示标识有无、公告内容、闭园通知、客服沟通记录;截图保存购票页面的《购票须知》全文与支付凭证。发生人身损害的,还要保留就医记录、诊断证明、票据。这些材料在后续任何一条维权路径上都是基础。
第二,优先走协商与官方退改渠道。经营者主动推出无损退改政策时,直接通过原购买渠道办理是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留存好申请记录与到账凭证。
第三,协商不成,依次考虑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投诉,最后才是诉讼。诉讼前要算清楚成本与收益,门票金额通常不高,投入过高的维权成本未必划算。
第四,注意主张的边界。因不可抗力取消的项目,主张按比例退款是合理的;但要求经营者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等间接损失,在不可抗力免责的框架下通常难以获得支持,除非能证明经营者自身存在过错(例如明知积水未设警示导致摔伤)。
第五,理性看待「打卡」冲动。台风天入园的确人少,但积水中的漏电、暗坑、坠物风险是真实存在的。前述旅游纠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说得很清楚:不听从告知、警示而受损的,法院不予支持。安全永远优先于一张照片。
再说经营者一方,尤其是深圳本地的景区、游乐场所、大型商业综合体,在台风暴雨高发的季节,建议重点做好四件事。
第一,把格式条款改干净。逐条检视《购票须知》《游园规则》,删除「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类无差别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表述,改为区分不可抗力、经营者原因、消费者自身原因的分层退改规则,并对退改条款采用显著字体加以提示。切记,仅靠勾选框和弹窗不足以证明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举证责任在经营者。
第二,把警示做在前面。天气预警发布后,在售票页、入园口、园区广播、现场围挡多渠道同步风险提示与项目取消清单;积水区域设置隔离带与醒目标识;安排引导人员到岗,特别关注老人、儿童、孕妇。
第三,把预案跑起来。断电处置、排水疏导、伤员救助、有序疏散,这些都要有书面预案并定期演练。旅游法第七十九条对此有强制性要求。
第四,把退改政策做在纠纷之前。本次事件中园方主动提供全额退款或改期,从法律风险管理角度看是明智的:它既履行了不可抗力的通知减损义务,又消解了绝大多数潜在争议,成本远低于事后逐案应诉。这一点值得同行借鉴。
八、结语
一场台风、一片积水,看上去只是社交平台上的一段趣闻,背后却牵动着合同履行、格式条款、安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行政应急管理等一整套规则。法律在这里扮演的角色其实很朴素:让不可抗力的损失在双方之间得到公平分配,而不是让任何一方独自承担;让经营者的免责建立在充分告知与尽职保障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一纸格式条款之上。
对普通消费者来说,记住三句话就够了:服务没提供的部分,钱可以要回来;经营者说「概不退换」,不一定算数;自己的安全,任何时候都比打卡重要。对经营者来说,也是三句话:提前告知,充分警示,主动退改。
以上分析仅针对同类情形的一般法律规则,不针对任何具体主体。如遇具体纠纷,建议携带完整证据材料咨询执业律师,结合个案情况判断。
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陈志钧律师执业十八年,长期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合同纠纷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为深圳龙岗地区的企业与市民提供法律服务。如您在合同履行、消费维权、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遇到具体问题,欢迎通过深圳龙岗律师网进一步咨询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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