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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买到假货,主播和平台谁赔?

日期:2026年08月10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直播间买到假货,赔偿责任并不是只能找"卖货的那个人",而是要按"谁真正销售、谁虚假宣传、谁提供了交易渠道"来分层认定。简单说:直接卖假货的商家(销售者)承担退货退款和惩罚性赔偿的首要责任;直播间运营者、主播如果以"自营"名义推销,或者明知是假货仍帮忙带货,可能被认定为销售者或广告代言人而直接担责;平台在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明知售假却放任、或对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未尽审核和安全保障义务时,也要承担相应甚至连带责任。所以"主播和平台谁赔"的答案不是二选一,而是看具体分工, often 多个主体连带,消费者可以择一或一并主张。

从法律依据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该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平台作出更有利承诺的应当履行;平台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五条进一步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对经营者资质资格未尽审核义务、或对消费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要求平台对入驻商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验、登记,建立档案并定期核验。再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关于网络侵权的连带责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此外,《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地发布商品或服务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明确,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在从事直播营销活动时,通过标注"自营"等方式足以让消费者相信其系商品销售者,或者实际以自己名义开展推广并承担销售者责任的,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主播个人若构成广告代言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中消费者可以分四步走。第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直播回放、商品讲解片段进行录屏,保存订单详情、支付凭证、物流信息、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收到货后保留实物、吊牌、外包装,并尽快通过品牌官方渠道或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真伪鉴定报告,这是主张"假货"和"欺诈"的核心。第二,先向销售者主张权利:依据消法要求退货退款,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不足五百按五百)。若商家以"授权尾货""平行进口"等理由搪塞,可要求其出示品牌授权或正规进货凭证,无法出示的更易被认定为欺诈。第三,向平台追责:要求平台披露商家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平台拒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可直接将平台列为共同被告;若平台在直播间打"官方自营""品牌直供"等标识,或主播本身就是平台自营团队的,可主张平台承担销售者责任。第四,把"明知假货仍带货"的主播一并列入:收集主播在直播中明确"保真""假一赔十"等承诺、以及其曾因售假被处罚等明知证据,将其作为共同被告主张连带赔偿。投诉渠道上,可拨打12315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向直播间所在地、平台所在地或商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刑事责任。

需要提示几点风险。其一,证明主播"明知"假货主观状态有难度,最好依赖其口头保真承诺、书面"假一赔十"等客观证据,而非仅凭其推广行为。其二,平台常以"仅提供技术服务、未参与交易"抗辩,此时关键看平台是否做自营标记、是否对商家资质尽到审核义务、是否对明显售假行为视而不见。其三,部分直播间通过私下转账、引导到站外交易规避平台监管,这类"脱离平台"的交易维权最困难,务必坚持在平台内完成下单与支付。其四,惩罚性赔偿以"欺诈"为前提,若只是质量瑕疵而非假冒伪劣,通常只能主张退货退款和违约赔偿,难以适用三倍。

需要补充的是,消费者在直播间购物应养成留痕习惯:尽量在平台内正规店铺下单,避免被引导至微信等站外私下交易;下单前留意直播间是否标注品牌官方或平台自营,这类标识直接影响责任主体认定。若已买到假货,越早取证越有利,尤其是品牌方出具的真伪鉴定报告应在起诉前取得,它是主张三倍赔偿最核心的支撑。对金额较大的奢侈品、数码产品,建议收货时同步录制开箱视频,形成从下单到验货的完整证据链,可显著降低日后维权阻力。此外,遇到商家以主播个人行为推责时,可依据《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规定,要求其承担销售者责任,不应被动接受只退不赔的方案。

本文由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撰写,更多消费维权法律问题可访问作者个人网站 https://www.vlaws.cn 查阅。如您正面临直播间购假、主播带货纠纷等具体争议,可进一步了解本站消费维权律师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栏目:https://www.vlaws.cn/list.aspx?c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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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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