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共同构成了目前处理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体系。归纳起来,法院一般应当支持返还、也就是通常所说"必须退"的情形主要有四类:第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彩礼原则上应当全额或者大部分返还;第二,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离婚为条件,彩礼应当返还;第三,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以离婚为条件,应当返还;第四,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无论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都应予支持。除这四类之外,其余情形属于"酌情返还"的范畴,法院会综合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实际使用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而不是简单地一退了之或者一概不退。
先看基础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整个彩礼规则的价值根基,也是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必须返还的法律基础。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后两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一条是"应当支持返还"的直接依据,用词是"应当予以支持",属于强制性较强的裁判指引。
需要准确理解这三项的适用要点。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实践中并非只要没领证就必然全额返还,2024年的新规对此作了重要修正,如果双方虽未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较长时间甚至生育子女,就不能机械适用全额返还。关于"确未共同生活",指的是登记后双方从未以夫妻名义实际共同居住生活,短暂同居数日、仅有婚礼后即分居的,通常也可认定;这里要以离婚为前提,即必须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或者离婚后另行起诉。关于"生活困难",司法实践中掌握得比较严格,指的是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方绝对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家庭收入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需要提供收入证明、借款凭证、家庭成员患病或者残疾等证据支撑,仅仅是"借了钱、经济紧张"通常不足以认定。
再看2024年新规带来的具体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条独立于是否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只要能证明对方是以结婚为名行索财之实,例如反复提高要价、收受财物后拖延或者拒绝登记、有骗婚前科、多次订婚收礼后解除婚约等,返还请求就应当获得支持,这是新规中"必须退"色彩最强的一条。
第三条厘清了彩礼的范围,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这意味着恋爱期间的红包、520或者1314的转账、日常吃饭旅游购物的开销、生日礼物,一般不能算作彩礼要求返还,除非金额显著超出当地一般水准且明显具有缔结婚姻的目的性。实践中,以"三金"、改口费、上车礼、见面礼等名义在订婚、过礼、迎亲等关键节点由男方及其父母整体交付的大额财物,才是典型的彩礼。
第四条解决了诉讼主体问题,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是一个非常实用的改变。彩礼在很多地方实际是由男方父母出资、女方父母接收,过去经常出现"钱不在被告手里、判了执行不了"的困境,新规允许把双方父母列入诉讼,直接解决了主体缺位和执行落空的问题。
第五条和第六条则确立了两类"酌定返还"规则。第五条针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形,规定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认定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第六条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形,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有无孕育子女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认定应当返还的,还应综合考虑嫁妆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可以看出,新规的核心思路是打破"以登记为唯一标准"的旧格局,把"是否共同生活"和"是否孕育子女"提升为同等重要的考量因素,避免出现"领了证同居数年却要全额返还"或者"未领证同居生子却一分不退"的两极化结果。
实务中的返还比例大致可以形成如下判断参考。彩礼给付后双方很快解除婚约、既未登记也未同居的,返还比例通常在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百,扣除已实际用于双方共同筹备婚礼、购置婚房家电等合理开支部分。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返还比例一般也较高。未登记但同居数月的,返还比例大致在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间浮动。同居一年以上或者已生育子女的,返还比例明显下降,有的案件仅返还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甚至判决不予返还。已登记并共同生活数年的,除非彩礼数额畸高且婚姻存续极短,否则通常不支持返还。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仅为常见区间,各地经济水平、习俗差异较大,具体仍以个案裁判为准。
给当事人的操作建议如下。第一,保存好给付凭证。银行转账应当备注"彩礼",避免使用现金;确需现金交付的,应当有收条、见证人或者全程录像。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要及时导出并保存原始载体,媒人、双方父母沟通彩礼数额的聊天记录尤为关键,因为它能证明款项的性质是彩礼而非赠与或者借款。第二,注意区分彩礼与借款。有些当事人为了增加胜算把彩礼说成借款,一旦被认定为虚假陈述反而影响可信度;正确做法是如实主张彩礼返还,并同时就确属借款的部分单独举证。第三,选对案由。尚未登记结婚的,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已登记结婚的,一般在离婚诉讼中一并提出彩礼返还请求,避免另案增加讼累。第四,注意时效。婚约财产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婚约解除或者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长期拖延可能面临时效抗辩。第五,主动举证共同生活与实际使用情况。接收彩礼一方若想减少返还,应当积极举证彩礼已用于购置婚房家具家电、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开销、支付婚礼费用,以及自己陪嫁的嫁妆价值和已带入男方家庭的事实;有生育、流产、因备孕辞职等情形的,也应当充分举证,这些都是法院酌减返还比例的重要依据。
风险提示有三点。第一,切勿借婚姻索取财物。数额畸高、反复加价、以拒绝登记相要挟的行为,不仅会导致全额返还,情节严重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涉及刑事责任。第二,不要私自扣押对方财物或者上门抢要。彩礼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解决,采取拘禁、闹婚、堵门、砸物等方式讨要,可能触犯治安管理规定甚至刑法。第三,理性看待婚姻与财物。当前司法导向明确倡导抵制高额彩礼,鼓励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以感情为基础、量力而行,签订书面的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对彩礼用途作出书面约定,远比事后诉讼更能减少损失和伤害。
本文由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撰写,更多婚姻法律问题可访问作者个人网站 https://www.vlaws.cn 查阅。如您正面临相关纠纷,可进一步了解本站婚姻家事律师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栏目:https://www.vlaws.cn/list.aspx?cid=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