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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没结婚,彩礼能要回吗?

日期:2026年08月1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同居多年却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彩礼能不能要回来,答案是可以主张,但通常只能部分返还,同居时间越长、共同生活越充分、尤其是已经生育子女的,返还比例越低,同居多年甚至可能被判决完全不予返还。这与很多人的直觉相反。过去不少人认为"没领证就等于婚约没成,彩礼必须全退",这种理解在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已经不再成立。新规明确把"是否共同生活"作为与"是否登记结婚"同等重要的裁量因素,因为长期共同生活本身就意味着女方付出了青春、劳动、家务乃至生育代价,彩礼在很大程度上也已经消耗于双方的共同生活,此时再要求全额返还既不公平也不符合社会常理。当然,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是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后消极对待共同生活,则仍应当全额或者大部分返还。

从法律依据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这一条针对的是典型的"未登记也未共同生活"情形。对于本文讨论的"未登记但已长期同居",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该条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及有无孕育子女等事实,并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人民法院认定应当返还彩礼的,应当综合考虑嫁妆情况,酌情确定返还的具体数额。这条规定是解决"同居多年要不要退彩礼"的直接依据,其法律性质属于酌定返还而非应当全额返还。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判断是否应当从重返还的价值标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该规定第三条对彩礼范围作了限定,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以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同居多年的伴侣之间必然存在大量日常转账和消费,这些都不能计入彩礼数额,试图把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打包成"彩礼"一并索回,法院不会支持。

法院在具体裁量返还比例时,通常会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因素。第一,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这是最重要的因素,同居数月与同居五年、八年的法律评价完全不同。同居时间在半年以内的,返还比例往往仍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同居一至三年的,返还比例常见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同居超过三年、五年,尤其是已经形成稳定家庭生活形态的,法院支持返还的比例会很低,判决不予返还的案例并不罕见。第二,有无孕育子女。生育、流产、多次备孕对女方身体和职业发展的影响是实质性的,只要存在生育或者妊娠事实,返还比例通常会被显著调低。第三,彩礼的实际使用去向。彩礼若已用于购置婚房、装修、家具家电、共同经营、支付婚宴费用或者双方日常开支,这部分已经转化为共同生活成本,不应再返还。第四,嫁妆情况。女方陪嫁的车辆、家电、金饰、现金若已带入男方家庭或者由双方共同使用,应当在返还数额中对冲抵扣。第五,双方过错。如果是男方另结新欢、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无故驱赶导致同居关系破裂,法院在酌定时也会有所倾斜。第六,当地习俗与经济水平,包括本地彩礼的一般数额区间、是否有"退亲即退礼"的固定风俗等。

除了彩礼,同居关系解除还牵涉另外两类问题,当事人往往一并处理。其一是财产分割。同居关系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保护,同居期间各自的收入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不当然形成共同财产;只有双方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经营所得或者有明确约定共有的财产,才按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处理,主张权利的一方需要就出资和共有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同居关系本身无需法院解除,但财产和孩子的问题可以起诉。其二是子女抚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因此,同居所生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问题与婚生子女适用同样的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给当事人的实务建议如下。第一,尽早行动,注意诉讼时效。婚约财产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自双方分手、婚约解除或者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同居多年后再回头追索十年前的彩礼,除面临时效抗辩外,证据也大多灭失,胜诉难度极大。第二,扎实固定彩礼性质的证据。银行转账应当备注彩礼,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已经交付现金的,要有收条、媒人证言或者视频。双方父母、媒人商定彩礼数额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录音,是区分彩礼与一般赠与的关键,务必导出原始载体保存。第三,正确列明当事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这样能避免出现"钱在父母手里判了执行不了"的尴尬。第四,选对案由与管辖。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以婚约财产纠纷起诉,一般由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同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可考虑分别立案或者在同一诉讼中一并主张,具体宜先咨询律师作诉讼方案设计。第五,接收方要主动组织反证。想降低返还比例,就要围绕共同生活的时间跨度、生活轨迹、生育事实、彩礼实际支出去向和嫁妆价值系统举证,比如共同租房合同、水电燃气缴费记录、共同的社保居住地、亲友证言、孕检和分娩病历、装修与家电购置发票、金饰购买凭证等,材料越完整,酌减空间越大。第六,优先尝试调解。此类案件多牵涉两个家庭的情面与后续生活,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居调解或者法院诉前调解达成分期返还协议,往往比硬判更容易执行,达成协议后建议申请司法确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

风险提示方面需要强调几点。第一,不要采取过激方式索要彩礼。上门滋扰、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在网上曝光对方隐私,都可能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得不偿失。第二,警惕以彩礼为名的骗婚。如果对方存在多次订婚收礼、身份信息造假、收款后失联、组织化操作等情节,应当及时报警,这可能已经超出民事纠纷范畴而涉嫌诈骗犯罪。第三,同居生活缺乏婚姻的制度保障,财产混同、房产加名、共同还贷、生育安排等问题一旦发生争议,举证成本远高于婚内。建议长期同居的双方尽早办理结婚登记,或者至少签订书面的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出资比例、财产归属和分手时的处理方式,把不确定性提前锁定,这比事后打官司更经济、更体面。

本文由陈志钧律师(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撰写,更多婚姻法律问题可访问作者个人网站 https://www.vlaws.cn 查阅。如您正面临相关纠纷,可进一步了解本站婚姻家事律师相关服务(服务范围栏目:https://www.vlaws.cn/list.aspx?ci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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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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