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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房产暗藏哪些法律陷阱?

日期:2026年08月14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近期,"看似很香的低价房产藏重重陷阱"成为社会热议话题。市场上打着"内部价""急售特价""工抵房"旗号的房产不在少数,价格低于同地段行情,确实诱人,但背后往往埋着产权、查封、抵押、虚假宣传等法律风险。本文从民事法律角度,梳理低价房产常见的几类法律陷阱与防范要点。文中所有当事人均以"某购房人""某开发商"等泛称指代,不指向任何具体个人或企业。

 

 

一、五证不全、无证预售:合同可能无效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深度理解】低于市场的"期房"若连预售许可证都没有,买卖合同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即便起诉前补证可转有效,购房人已陷入漫长不确定中。购房前务必在住建部门官网核验预售许可与楼盘状态。另需说明,网络上流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九条退一赔一惩罚性赔偿"在2020年修正时已被删除,不能再据此主张惩罚性赔偿,相关维权应回归民法典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一般规则。

 

 

二、房屋被查封、抵押或已另售:买了也过不了户

 

【法条原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深度理解】低价房常见"暗病"是被法院查封、已设抵押或其实早已卖给第三人。购房人即便付了款,因产权受限也无法过户,钱房两空。签约前应当要求出卖人配合查询不动产登记簿,确认无查封、无抵押、无预告登记障碍;对期房可及时办理预告登记以锁定交易。

 

 

三、产权瑕疵与小产权、违建:根本不能合法流转

 

【法条原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明确"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对所谓"小产权房""乡产权房"等占用集体土地、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依法不得向本集体以外主体转让。

 

【深度理解】这类房产价格极低,但买受人无法取得合法产权,遇征收、拆迁时权益缺乏保障,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常被认定无效。切勿因便宜忽视产权根底。

 

 

四、虚假宣传与质量缩水:可主张欺诈撤销与赔偿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全面信息;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深度理解】开发商对配套、户型、学位等作具体确定的虚假承诺,构成欺诈的,购房人可主张撤销合同、返还价款并请求赔偿;若出卖人系经营者,还可依消法主张三倍赔偿。相关宣传若"具体确定且对定价有重大影响",即便未写进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合同内容(商品房买卖解释第三条)。

 

 

五、定金与首付陷阱:看清"定金"与"订金"

 

【法条原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了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第五百零九条要求当事人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深度理解】低价房常要求先交"诚意金""定金"锁定优惠。购房人应区分"定金"(有担保罚则)与"订金"(通常可退);对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房源,更要警惕以"锁定名额"为名圈钱后失联的风险。

 

 

六、关于司法解释的说明

 

【深度理解】针对"低价房产综合陷阱"这一概括性主题,目前并无某一条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作出一体化规定;上述分析分别依据民法典、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法释〔2020〕17号)的具体条文。购房人遇具体纠纷,应结合个案证据对应适用。

 

 

低价不等于捡漏,背后多是产权、查封、抵押与宣传的水分。购房前核验五证与登记状态、保留宣传资料与沟通记录、分清定金性质,是避开陷阱的关键三步。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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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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