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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被他人拿去“刷脸""念数字”,竟背上贷款?

日期:2026年08月1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近日,"对着别人手机念数字就可能背上贷款"的话题引发关注。不少人图方便或碍于情面,把手机交给他人"帮个忙"——刷个脸、念一串验证码或数字、对着镜头说句话,结果稀里糊涂名下多了一笔网络贷款,催收电话随之而来。事实上,这类事件背后是个人信息被滥用与"被冒名借贷"的法律风险。本文从民事法律角度梳理:信息被人这样拿走,本人要不要还这笔钱?能怎么维权?文中当事人均以"某手机机主""某网贷平台""实际用款人"等泛称指代,不指向任何具体个人或企业。

 

 

一、人脸、声音、验证码,都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深度理解】人脸、声纹、指纹属于"生物识别信息",验证码、身份证号、手机号则直接关联身份识别,全部落入个人信息保护范围。他人未经同意,擅自用你的手机刷脸、念验证码、录声音去开通贷款,属于非法处理你的个人信息,本身就违法。

 

 

二、声音、肖像也受法律保护,伪造刷脸同样侵权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深度理解】刷脸对应肖像权与生物识别信息,念数字、念验证码可能被用于声纹比对或语音合成,声音同样受法律保护。未经你明确同意,用你的生物特征去通过网贷平台的身份核验,既侵害个人信息权益,也可能构成对肖像权、声音权益的侵害。

 

 

三、"被贷款"的借款合同,对你不发生效力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深度理解】网络贷款合同要生效,前提是借款人本人真实、自愿地作出借款意思表示。如果是他人盗用你的手机、冒用你的身份刷脸通过核验,你本人根本不知情、未授权,借款合同并非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你不发生效力。真正的还款责任应由实际用款人承担,而非"被冒名"的你。

 

 

四、网贷平台未尽核验义务,可能也要担责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个人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个人同意已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效力。"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损害,个人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深度理解】个人信息处理者(包括网贷平台)对信息真实性、借款人身份负有核验义务。若平台身份核验机制形同虚设,仅凭一段被诱导念出的数字或一次被操控的刷脸就放款,导致他人被冒名负债,平台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核验与信息保护义务,依据过错推定原则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人可据此主张平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如征信受损、维权支出)。

 

 

五、发现自己"被贷款",四步走维权

 

【深度理解】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保存手机操作记录、与对方沟通记录、网贷平台发送的借款合同与催收信息,证明借款非本人操作、未授权。第二步,向网贷平台正式声明:该笔借款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要求冻结账户、撤销贷款并消除不良征信记录。第三步,向监管部门投诉:可通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网信部门举报非法处理个人信息行为。第四步,报警并视情况起诉:若涉及诈骗、盗用身份,及时报警;对拒不更正征信、继续催收的平台,可起诉要求确认借款合同对其不生效、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特别提醒:若本人明知对方要用自己的身份套取贷款仍配合"刷脸""念数字",则可能从受害者转为帮助者,甚至牵涉刑事风险,务必自重。

 

手机里的脸、声音和验证码,就是你的"电子身份"。别让一时的轻信,换来一笔莫名的债。发现被冒名贷款,保留证据、及时主张,法律站在你这一边。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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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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