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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机构倒闭,课程费怎么追回?

日期:2026年08月15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培训机构倒闭后,家长和学员对尚未消耗的课程费享有法定的返还请求权,追回的核心思路是三条腿同时走路:一是向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张民事返还并及时起诉保全,二是向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启动预收费监管资金的兑付,三是在存在恶意闭店、卷款失联情形时集体报案启动刑事程序。需要客观说明的是,机构真正资不抵债时,实际追回比例受制于其剩余资产,越早行动、越早保全、越早锁定监管账户资金,追回的可能性越高。拖到最后往往只能参与破产分配或者面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局面。

从法律依据看,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培训服务属于典型的预付式消费,该条完全适用。其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要求预收款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和违约责任,收款后必须按约提供服务,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可能影响预付款安全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场所的应当提前公告并通知消费者。再次是二〇二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针对预付式消费领域的痛点作出明确回应,确认了消费者对未消费预付款的返还请求权,认定"课程一经售出概不退费""名额已占用不予退款""最终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等不合理免除经营者责任、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并对协助经营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所谓"职业闭店人"规定了连带责任。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赋予守约方在对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时的法定解除权,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基本形态。在行业监管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民办学校依法收费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教育部等部门出台的《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则明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全额纳入银行托管或者采取风险保证金方式监管,并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三个月或者六十课时的费用。这些规定既是投诉举报的依据,也是判断机构是否违规经营、能否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重要抓手。

在具体的追偿路径上,建议按照下列步骤推进。第一步,第一时间全面固定证据。需要保存的材料包括:培训服务合同或报名协议、缴费发票和收据、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凭证、课时消耗记录与剩余课时的系统截图、课程顾问和班主任的微信聊天记录、机构发布的停课通知或搬迁公告的照片、机构公众号或官网的宣传内容。特别要注意的是,很多机构关门前会关闭线上系统,导致课时记录无法查询,因此发现异常苗头时应立即对剩余课时页面截图并录屏,必要时通过时间戳或者公证方式加强证明力。第二步,核查经营主体与关联方。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机构的营业执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股东构成、注册地址、行政处罚和经营异常记录,重点关注闭店前是否突击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这是识别恶意闭店的重要线索。如果收款主体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或者存在多个关联公司交叉收款的情况,应当一并记录,为将来追加被告作准备。第三步,向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监管资金兑付。学科类和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其余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这一步的关键价值在于,若机构确已按规定将预收费纳入银行托管账户或缴纳风险保证金,主管部门可以协调启动兑付程序,这往往是追回资金最直接有效的通道,因此投诉时应当明确要求核查预收费监管情况。同时可拨打全国12315热线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并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第四步,集体行动并及时诉讼保全。培训机构闭店涉及的家长通常人数众多,应当尽快建立维权群,统一登记每位学员的姓名、缴费金额、剩余课时、合同编号,形成完整清单。人数众多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共同诉讼或者推选代表人进行代表人诉讼,也可以由消费者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起诉时如发现机构名下仍有租赁保证金、教学设备、应收学费或者银行存款,应当立即申请财产保全。第五步,评估是否启动刑事程序。如果机构在明知已经严重资不抵债、即将关门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大规模促销续费,或者收款后迅速转移资金、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无履约能力人员并集体失联,可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或者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受害学员可以携带汇总的证据材料集体向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报案。第六步,关注破产与清算程序。如果机构已进入破产清算,学员的预付款债权应当依法申报,务必在管理人公告的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逾期申报将影响受偿,必要时委托律师统一代为申报。

几点风险提示。其一,谨慎对待"课程转接"方案。闭店时常有机构安排另一家培训机构承接学员,看似免于损失,实则可能要求补缴差价或者签署新合同、放弃对原机构的债权。签字前必须书面确认承接方是否承担原有全部债务、课时是否等额平移、是否需要额外付费,并保留原合同与凭证。其二,警惕"退费需先注销原订单"等话术,任何要求消费者交出原始凭证、签署免责声明的做法都应当拒绝。其三,注意诉讼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机构关门后应尽快主张权利。其四,做好源头防范。报名时应当核查机构办学许可证与营业执照是否齐备且在有效期内,坚持签订书面合同并保留盖章原件,坚决拒绝跨度超过三个月或六十课时的一次性缴费,优先选择将学费缴入银行监管账户的机构,避免向个人账户或者所谓课程顾问私人收款码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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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团队整理,首发于深圳龙岗律师网。更多法律问答,详见法律学习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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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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