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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子决裂40年,儿子为何仍能继承九成遗产?

日期:2026年08月16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陈志钧律师 | 字体:

 

近日,一则"父子决裂40年,亲生儿子仍继承九成遗产"的消息登上热搜,引发不少讨论。很多人不解:几十年不相往来、几乎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怎么还能拿走遗产的大头?本文从《民法典》继承编的角度,用"某被继承人""某子女"等泛称梳理其中的法律逻辑,文中不出现任何真实姓名与企业名称,仅就同类事件作一般性法律分析,不构成对具体个案的评价。

 

 

一、没有遗嘱时,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深度理解】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产就走法定继承。子女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与配偶、父母并列。所以"儿子有资格继承"本身并不意外;真正容易引发争议的,往往不是"有没有资格",而是"该分多少"。这也是为什么热搜里很多人把关注点放在"九成"这个比例上。

 

 

二、尽主要扶养义务可多分,不尽义务可少分或不分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深度理解】"决裂40年"意味着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按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本应"不分或者少分"。但最终仍继承九成,可能的法律原因包括: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如配偶、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放弃继承,法定继承人仅剩该子女一人;或者各继承人协商达成了不均等分割的协议;又或者被继承人虽与子女有矛盾,但生前并未立遗嘱将其排除。在这些情形下,该子女依法仍可能取得主要份额。

 

 

三、什么情况才会"丧失继承权"?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条原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第六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深度理解】关键在于:单纯的"不往来、未尽赡养义务"并不等于自动丧失继承权。只有达到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列举的严重情形(例如遗弃、虐待情节严重)才会丧失。若父子只是长期疏于往来,并未发生遗弃或虐待,继承权并不当然消灭。这恰恰是"决裂40年仍能继承"在法解释上说得通的重要原因——法律区分了"没尽孝"与"丧失继承权"两种截然不同的状态。

 

 

四、被继承人想"绕过"不孝子女,该怎么做?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法条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相关案例】可举一则概括性情形作示例(非具体个案):某被继承人因子女长期不赡养,生前自书遗嘱将主要财产在法定继承人中作了重新安排。只要遗嘱形式合法(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即优先于法定继承发生效力(本案为概括性裁判思路示例,不作具体个案依据,亦不能替代法律与证据)。

 

【深度理解】想让财产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分配,最有效的方式是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遗嘱。若始终未立遗嘱,法律默认走法定继承,即便子女不孝,只要不触发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丧失情形,其继承权仍在。此外,对继承人以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或对其扶养较多的人,可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分给适当遗产,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五、给家庭的几点提醒

 

【深度理解】继承纠纷大多源于"生前没有安排"。建议:被继承人尽早订立规范遗嘱,明确财产去向;子女无论关系亲疏,都应尽量履行赡养义务,避免日后在份额上产生争议;家庭成员之间对遗产分割协商一致的,可按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再诉至法院。亲情与财产,最好在还来得及的时候就说清楚。

 

继承不是"谁闹得凶谁多拿",而是严格依照法律与证据来定分止争。提前规划、依法主张,才能既保住亲情,也守住权益。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特别声明:本文仅供个人学习使用,不作为任何决策依据,任何人参考或采用本文或本文观点引发的任何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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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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