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背景
近日,"公积金用途又变多"登上热搜。据公开报道,国家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场景从传统的"购房、建房、还贷"进一步拓宽:支付房租被列为首要提取情形且不再附加收入比例限制,自住住房装修、支付物业费也被纳入可提取范围,并增设"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兜底条款。在此之前,部分城市已先行试点,将公积金用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大病医疗支出、代际互助等民生场景。一时间,"自己的钱终于能更自由地使用"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这一话题之所以引发强烈共鸣,根源在于住房公积金长期被公众视为"看得见、难支取"的沉淀资金。那么,从法律上看,住房公积金究竟属于谁?它能用于哪些用途?单位和职工各负有什么义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法之间又有怎样的边界?本文从现行有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出发,逐一厘清这些法律问题。
二、法律焦点分析
(一)公积金的法律属性:长期住房储金,归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并非"单位的钱"或"国家的钱",其权属在法律上有明确界定。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这意味着,无论是职工本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部分,还是用人单位按比例为职工缴存的配套部分,所有权均归属职工个人。条例第二条进一步界定了其性质: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可见,公积金本质上是一种"限制用途的强制住房储蓄",职工是最终的权益人。所谓"自己的钱",在法律权属上完全成立。
(二)专款专用是法定红线:使用范围受法律严格限定
既然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是否就能随意支取?答案是否定的。条例第五条规定: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这一条确立了公积金"专款专用"的法定原则。公积金虽属职工个人所有,但其用途被法律严格限定于住房消费领域,这是它与普通银行存款最本质的区别,也是公积金制度保障属性的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管理机构和职工本人)都不得将公积金挪作与住房无关的用途。
(三)现行法下可提取的法定情形
职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提取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条例第二十四条以列举方式作出明确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也就是说,在现行有效法框架下,公积金的提取情形为上述六项法定情形,外加死亡情形下的继承提取。"支付物业费""装修提取"等,目前仍处在征求意见稿阶段,尚未成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定提取情形,各地多以地方规范性文件或试点政策先行落地。
(四)单位的缴存义务与违法责任
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转,离不开单位的依法缴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对于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单位,条例设置了明确的行政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政策拓宽的本质与边界:征求意见稿不等于现行法
公众热议的"用途变多",源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需要特别厘清的是,征求意见稿是立法过程中的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尚未经法定程序正式颁布,因此并不取代现行条例。它将"支付房租"列为首要提取情形、新增装修与物业费提取、并设置兜底条款,体现的是制度改革的趋势,但要落地生效,仍需经过正式修订、公布程序。职工在当下办理提取,仍应以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列明情形及所在地已出台的具体政策为准。
(六)关于司法解释的特别说明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及单位缴存责任,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相关权利义务主要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据此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予以规范。职工在个案中遇到争议,应结合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规定和行政处理程序主张权利。
三、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作为执业律师,就公积金使用范围拓宽这一趋势,向缴存职工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理性看待征求意见稿,提取仍以现行法为准。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制度优化的积极信号,但在未正式颁布前,它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查阅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现行办事指南,避免因依据"草案"判断而产生预期落差。
第二,提取须真实、合规,切勿触碰骗提套取红线。公积金专款专用是法定原则,以虚构住房消费、伪造合同或票据等方式骗取提取,既违反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也扰乱管理秩序,可能面临责令退回、记入失信记录乃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受到行政处罚的后果。社会上所谓"代提公积金"的中介多属违规操作,参与其中的职工同样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单位不缴、少缴公积金,职工可依法维权。若所在单位未依法办理缴存登记、未足额缴存,职工可依据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要求责令单位限期办理或缴存;对逾期仍不缴存的,管理中心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法律赋予缴存人的实在救济途径。
第四,关注政策落地节奏,用好已有合法提取渠道。即便修订尚未生效,现行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列明购房、建房、还贷、租房(超比例)、离退休、出境定居等提取情形,职工应充分了解并积极行使自身权利,同时注意留存购房合同、租房协议、还款凭证等材料以备核查。
四、结语
住房公积金"归缴存人所有"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它终究是职工的权益。从限定于"买房"到逐步覆盖"用房"全周期,使用范围的拓宽顺应了民生期待,也体现了制度向保障本质的回归。但权利的扩张不等于无边界的支取,专款专用仍是不可突破的法律底线。在改革靴子真正落地之前,缴存人既要读懂政策趋势、善用合法渠道,也要守住合规红线——让"自己的钱"在法治轨道上,真正惠及自己的安居生活。
【郑重声明:本文由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撰写,仅供一般性的法律了解与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本文仅对同类事件进行评判,并不针对任何具体当事人进行任何价值评判,本文已最大程度地隐匿任何可能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免侵犯任何人权益,如您仍认为本文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以电子邮箱与我联系处理,我的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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