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积金新政来了 有哪些利好"冲上热搜前列。事件缘起于《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4号)已经公布,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这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1999年实施以来继2002年、2019年之后的第三次系统性修订,涉及1.76亿缴存人。舆论关注点集中在"装修能提了""物业费能提了""租房提取不看收入比例了""灵活就业人员也能缴了"。热闹之外,更值得关心的是法律层面的三件事:钱是谁的、什么情形能动、单位不缴或自己骗提各自什么后果。下面按现行有效的条文原文逐项梳理。
一、账户里的钱到底归谁?
这是所有问题的起点。公积金不是单位的福利押金,也不是政府代管的公共资金,而是职工个人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深度理解】第三条确立了权利归属:不仅职工自己扣缴的部分属于个人,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那一半同样属于职工个人,不因离职、辞退而归还单位。这一条是后续所有提取权、查询权、追缴权的法律基础。第五条则从反面设定禁止性义务,与罚则中的挪用责任相衔接。
二、修订后能提取的九种情形,具体是哪些?
此次修订最受关注的变化,是把提取情形从原来的6种扩展到9种,并把"支付房租"提到第一项、删去了原先"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这一门槛。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支付房租的;(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四)装修自住住房的;(五)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六)离休、退休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依照前款第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深度理解】三处变化值得留意。第一,新增第(四)项装修自住住房、第(五)项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公积金从"买房工具"扩展为覆盖租、购、修、养的住房消费账户;需注意装修提取通常设有额度上限,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实施细则中确定。第二,租房提取取消了收入比例门槛,对新就业群体最为实惠。第三,新增第(九)项"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为后续扩展留出制度空间。此外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的规定,与《民法典》继承编相衔接,实务中常被忽略——职工死亡后账户余额属于遗产范畴,可依法继承。
三、办理要多久,单位还要开证明吗?
时限被明确压缩,这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办事体验。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数字化、智能化建设,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效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等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推动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异地贷款等业务便捷高效办理。
【深度理解】提取审批由原先较长周期压缩至3日内、贷款审批由15日缩短至10日内,且修订后的提取条款不再要求由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减少了职工受制于单位配合意愿的环节。第三十一条新增的缴存记录全国互信互认,对跨城就业、异地购房人群意义重大——异地贷款与转移接续的堵点将在制度层面被打通。
四、单位不缴、少缴或逾期缴,职工怎么办?
这是实务中最高频的纠纷类型。条例既设定了单位义务,也规定了强制手段,并明确了职工的督促权与查询权。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度理解】此次修订在这一环节明显加压:其一,第三十九条对不办理缴存登记、不设立账户的单位,罚款上限由原来的5万元大幅提高到30万元(原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其二,第三十五条把原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改为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将其从权利变为法定职责,并单列一款明确职工的督促权,管理中心未履行督促义务本身也要被追责。职工的维权路径因此更清晰:先依第三十七条查询与复核,固定单位未缴、少缴的事实;再依第三十五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履行督促职责;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后单位仍不缴,依第四十条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提醒的是,住房公积金争议在性质上以行政途径为主要救济渠道,与欠缴社保、欠付工资的处理路径并不完全相同,实务中通常不通过劳动仲裁直接主张补缴,因此向管理中心投诉这一步不可跳过。
五、想"提前套现",风险有多大?
随着提取范围放宽,市面上难免出现"代办提取""包装材料"的中介话术。此次修订新增了专门的信用惩戒条款,代价并不轻。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住房公积金,3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返还贷款资金,5年内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领域公共信用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全面完整准确的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深度理解】第四十一条是本次修订新增的条文,后果具有期间性:骗提的,3年内既不能提取也不能贷款;骗贷的,期限为5年。叠加第三十八条把公积金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影响可能外溢到其他信贷与公共服务场景。更需警惕的是,若伪造材料的行为涉及伪造公文印章、诈骗等,还可能触及刑事责任边界,不在本条评价范围之内。对普通职工的实操建议很朴素:装修、物业费等新增情形本就可以合法提取,按当地实施细则备齐真实凭证即可,不必也不应交钱给中介"包装"。
六、灵活就业人员怎么参加?
这是覆盖面上的实质突破,与新就业形态从业者关系最密切。
【法条原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指导。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深度理解】第四十九条采自愿原则,不搞强制和"一刀切",且把具体办法授权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这意味着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平台从业者能否缴、怎么缴、缴多少,要看当地后续出台的实施办法,各地进度和门槛可能不同。需要提示两点:一是自愿缴存与用人单位法定强制缴存性质不同,前者不能反过来成为单位规避第二十条法定缴存义务的理由——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仍须依法为职工缴存;二是缴存比例的下限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上限由国家规定、具体比例由地方审批确定。
【相关案例】概括性裁判与处理思路示例:某职工入职多年,单位一直未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也未设立个人账户。该职工先依条例第三十七条向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查询并取得书面答复,固定了未缴存事实;随后依第三十五条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要求其履行督促职责。管理中心核实后向单位下达责令限期办理与限期缴存的文书,单位逾期仍未履行。管理中心遂依第三十九条对其作出罚款,并依第四十条就欠缴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权益最终得以补足。另有当事人通过中介伪造购房材料骗提公积金,经查实后被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提取的款项,并在3年内不得提取公积金或使用公积金贷款,相关记录纳入信用系统。上述情形仅体现一般处理思路,不针对任何具体单位或个人,实际处理须以当地实施细则和主管部门认定为准。
关于司法解释,需要如实说明:住房公积金属于行政法规规范的领域,目前暂无直接对应的司法解释;涉及账户余额继承的,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涉及单位欠缴的,主要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责令限期缴存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途径解决。
新政的价值不只在于"多了三种能提的情形",更在于把钱的归属、办事的时限、单位的义务、失信的代价一并写实。对职工而言,值得做的三件事是:核对自己的缴存记录是否连续足额、了解本地2026年9月20日后的实施细则、别为"提前套现"付出3年或5年的资格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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